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 請 人 臺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善政 送達代收人 陳嘉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4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 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44號詐欺等案件之如附 件聲請狀影本所示扣押物,予以發還。惟本案僅經警扣得REEBOK鞋子1 雙、BURBERRY包包1 個,並均於108 年12月23日發還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海德沃福二手店」副店長、亦即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之送達代收人陳嘉萱,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在卷可稽。然揆諸全卷,本案警方自始未曾扣得附件聲請狀所載LV包包1 個及喬登鞋1 雙,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既未經扣案,自無從予以發還。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