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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游紅桃蘇品蓁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聲請人
臺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善政
送達代收人
陳嘉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4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

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44號詐欺等案件之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示扣押物,予以發還。惟本案僅經警扣得REEBOK鞋子1 雙、BURBERRY包包1 個,並均於108 年12月23日發還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海德沃福二手店」副店長、亦即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之送達代收人陳嘉萱,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在卷可稽。然揆諸全卷,本案警方自始未曾扣得附件聲請狀所載LV包包1 個及喬登鞋1 雙,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既未經扣案,自無從予以發還。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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