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本善政
- 送達代收人
- 陳嘉萱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4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
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44號詐欺等案件之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示扣押物,予以發還。惟本案僅經警扣得REEBOK鞋子1 雙、BURBERRY包包1 個,並均於108 年12月23日發還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海德沃福二手店」副店長、亦即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之送達代收人陳嘉萱,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在卷可稽。然揆諸全卷,本案警方自始未曾扣得附件聲請狀所載LV包包1 個及喬登鞋1 雙,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既未經扣案,自無從予以發還。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