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東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 年度執字第30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樺過去因家庭生活困苦,一時受到金錢誘惑,迷失自我犯下上列案,實為不該,受刑人於庭上坦承犯行,誠心接受法律制裁,近日接獲家人告知需於109 年6 月30日報到執行,但因受刑人於104 年離婚後獨自一人扶養三名子女,現行最小之女兒還在就讀國小,加上年邁父親本以計程車載客為主,近期幾個月因新冠肺炎之疫情影響,生意一落千丈,現行家中生計全部單靠受刑人一人獨自支撐,一家老小所有生活開銷、房租及水電全部依賴受刑人那份微薄的薪資,卑微的在生活,但現行受刑人痛改前非,並不因此而感到失志氣餒,並且目前在龍泰環保有限公司服務,參與了這次新竹市環保局之新冠肺炎居家及旅館隔離人的垃圾清運工作,為社會貢獻一切心力,懇請予以改過機會,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以留在社會照顧受刑人的家人,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為社會大眾貢獻一點心力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執字第3020號執行分案。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受刑人於109 年4 月28日到案執行,受刑人未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乃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派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具保人蔡宜璇於於109 年6 月30日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9 年4 月30日桃檢俊庚109 執3020字第1099043654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5 月28日竹檢永執則109 執助379 字第1099018039號函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及照片在卷可稽。是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 月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尚未核發執行指揮書,即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可言,受刑人以檢察官此部分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自與法律規定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相符合,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