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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軍霖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軍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盧軍霖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97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另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2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8 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48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1月1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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