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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偉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意旨固就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如附表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與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3 月(詳見該判決附表編號5),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並於108 年10月7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自不得單獨再將如附表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再與如附表編號1 至6 、17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王偉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