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17號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 林子堯
- 指定辯護人
- 楊愛基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9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頓悟自己法下大錯,決無逃避法規之心,希望能盡人子微薄孝道,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涉犯起訴書所載加重強盜罪,並有證人之證詞、刑案現場照片、刑案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及大園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社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監錄系統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 條強盜罪、第330 條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罪,以該罪刑責之重,被告匿責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到4 月間,兩個月間就犯下三起強盜罪嫌,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且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被告之供述後,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進行,故諭知被告自109 年6 月3 日起羈押在案。
㈡、又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44 號判決被告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又犯竊盜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 月;又犯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2 月,強盜罪部分經上訴後由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判決該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28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9 年執未字第11618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並已裁定撤銷羈押。被告既已撤銷羈押,並另因他案入監執行,被告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