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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昭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弘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弘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1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8 年3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8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00 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0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9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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