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鳳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鳳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鳳嬌前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9 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