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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鳳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鳳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鳳嬌前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9 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