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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承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承煥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承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受刑人黃承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之罪間之罪質,暨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6日      │108年10月2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8 年度毒偵字第68│108 年度毒偵字第60│
│號          │41號              │68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9 年度審訴字第52│109 年度審訴字第73│
│事│        │號                │1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0日      │109年7月10日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案號  │同上              │同上              │
│判├────┼─────────┼─────────┤
│決│判決    │109年5月13日      │109年8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
│            │,於109 年6 月30日│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0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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