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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正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正年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正年因犯贓物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內應更正「是」),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馮正年因犯贓物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查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4 、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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