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永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及貳、實體部分之四、沒收部分㈡「,而就未扣案之行動電話,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