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世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記載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使易服勞役期限逾一年,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此誤算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