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佳宏陳昭仁方楷烽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世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記載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使易服勞役期限逾一年,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此誤算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