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水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6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榕蓉泰式按摩館」之登記及現場負責人,竟基於意圖營利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起,容留持觀光簽證來臺停留之泰國籍女子THOKAEW SAENGDUAN 在上址店內按摩,並以2 小時為一節,費用是新臺幣(下同)1,300 元,THOKAEW SAENGDUAN 若是有為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性服務(即以手撫摸男性之生殖器),額外向該名男客收取500 元,並由乙○○取得上開按摩部分之費用,而半套性服務費用則歸THOKAEW SAENGDUAN 所有。嗣於同年9 月3 日下午3 時15分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警員甲○○喬裝成客人進入上址消費,由THOKAEW SAENGDUAN 接待並引領至第四按摩床,及為甲○○按摩20分鐘之後,伸手指向甲○○之生殖器,告知若是需要「抓龍筋」,額外需要加價500 元,甲○○隨即表明員警身分而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乙○○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為「榕蓉泰式按摩館」登記及現場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容留猥褻之犯行,辯稱:THOKAEW SAENGDUAN 不是我的員工,我只是讓THOKAEW SAENGDUAN 暫時住在「榕蓉泰式按摩館」而已。當時是我外出去大潤發量販店買東西,有跟THOKAEW SAENGDUAN 說幫忙顧店一下,若是客人進來消費,麻煩THOKAEW SAENGDUAN 幫我把客人留下來,等我回到店之後,再由我為客人進行按摩,而且我也沒有授意THOKAEW SAENGDUAN 可以幫忙為客人進行按摩,更何況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喬裝成客人的警員甲○○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榕蓉泰式按摩館」之登記及現場負責人,於108 年8 月29日起,收留持觀光簽證來臺停留之泰國籍女子THOKAEW SAENGDUAN 在上開按摩館暫時居住,而且「榕蓉泰式按摩館」按摩以2 小時為一節,費用是1,300 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4頁、第18頁、第68頁;本院審訴字卷第52頁;本院訴字卷第45頁),核與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警員甲○○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76頁),並有THOKAEW SAENGDUAN 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1 份、現場照片5 張、桃園市政府104 年11月9 日府經登字第1049011764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9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喬裝成客人之警員甲○○於108 年9 月3 日下午3 時15分許,進入「榕蓉泰式按摩館」按摩消費,由THOKAEW SAENGDUAN 出面接待,並引領警員甲○○至第四按摩床進行按摩,於按摩20分鐘之後,即伸手指向警員甲○○之生殖器,告知若是需要「抓龍筋」,額外需要加價500 元,警員甲○○隨即表明員警身分而查獲等情,迭據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綦詳(見偵字卷第26頁、第75頁至第76頁;本院訴字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現場臨檢紀錄表1 份、現場照片1 張、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31頁、第41頁;本院訴字卷第49頁至第53頁),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不爭執此情(見本院訴字卷第47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至於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稱不知在臺灣從事半套性服務屬違法行為(因在泰國屬合法行為),而且當日只有詢問警員甲○○是否需要「抓龍筋」及按摩攝護腺云云(見偵字卷第26頁至第27頁),似否認「抓龍筋」即屬從事半套性服務,惟查,本院稽之卷內事證,除了證人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現場沒有看到招牌或價目表有標榜幫忙客人按摩攝護腺或抓龍筋服務等語(見偵字卷第76頁),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按摩的過程中,外籍女子(即THOKAEW SAENGDUAN )有跟我講說要按摩我的性器官,並詢問我是否需要「抓龍筋」,我不懂「抓龍筋」的意思,詢問「抓龍筋」是什麼,她就說是要按摩男性生殖器陰囊下面的一條筋,而且額外需要收費500 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05 頁、第107 頁)以外,THOKAEW SAENGDUAN 在按摩警員甲○○途中,確實有向警員甲○○告以「按摩、按摩... 抓,國語叫抓龍筋。你要試試看嗎?我們是真正的按,不是亂亂來」,且在警員甲○○回答「真正的按,會射出來」之後,隨即接話「你行,我讓你自己嗎?」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足見THOKAEW SAENGDUAN 所述之「抓龍筋」,實際上是指以手撫摸男性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否則THOKAEW SAENGDUAN 亦不會以帶有戲謔地口吻接話要讓警員甲○○自己撫摸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遑論「抓龍筋」若是屬於按摩過程之一環,THOKAEW SAENGDUAN 又何須特地向警員甲○○表明需要額外加收500 元,是THOKAEW SAENGDUAN 主動向警員甲○○提及「抓龍筋」一詞,顯見THOKAEW SAENGDUAN 知悉其要求警員甲○○加價一節,目的無非是要以手撫摸警員甲○○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則THOKAEW SAENGDUAN 上開所述,要難採信。又猥褻係指姦淫(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者,均屬之。THOKAEW SAENGDUAN 所欲提供之半套性服務,乃係以手撫摸他人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此舉顯係在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亦足以使普通人觀後會產生羞恥或厭惡感,是其行為已該當刑法上所稱猥褻之行為。 ㈢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即「榕蓉泰式按摩館」負責人)剛好買完東西回來,我就幫忙她搬東西,隨後有一位客人(即喬裝成客人之警員甲○○)跟著進門,被告還要出門去拿東西,因此請我招呼那一位客人,叫我先幫他按摩,等到被告回來之後,再來接手繼續按摩,我就帶那一位客人到店內最後一張按摩床上(即第四按摩床),並告知要換穿店內所提供的紙內褲,然後我就先幫他指壓按摩背部,大概20分鐘之後,我看到客人動來動去,很不舒服,我才問他要不要「抓龍筋」(抓睪丸下面的筋),我有跟他解釋按摩攝護腺的過程,並說要加價500 元,而且多收的500 元是我的,但是按摩的錢是老闆娘的等語(見偵字卷第26頁至第27頁);併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當天進入「榕蓉泰式按摩館」進行查緝的時候,除了我以外,店內還有被告及一名外籍女子(即THOKAEW SAENGDUAN ),而且店內只有我一位客人。被告當時好像在餐廳那邊用餐,是因為進入店內之後,可以筆直的看到廚房就在前面,因此我有看到被告在廚房餐桌旁邊吃東西。外籍女子就上前接待我進行按摩,沒有告訴我說她沒有從事按摩工作,也沒有提到要我稍等一下,等被告有空的時候,再由被告進行按摩,然後就在一樓進去的地方,好像有3 、4 張按摩床,有布簾可以拉起來,床與床之間是用布簾隔開。外籍女子就開始按摩、聊天,過了一會,外籍女子就問我要不要「抓龍筋」,我不懂什麼是「抓龍筋」,她就說是抓男性生殖器下面的一條筋,還要額外收費500 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03 頁至第107 頁);再佐以本院依職權勘驗警員甲○○斯時所配戴之密錄器錄音檔案,勘驗結果為「榕蓉泰式按摩館」當日是由THOKAEW SAENGDUAN 出面接待喬裝成客人之警員甲○○,THOKAEW SAENGDUAN 詢問警員甲○○是否需要按摩服務,及後續親自為警員甲○○進行按摩,THOKAEW SAENGDUAN 大概按摩20分鐘左右,詢問警員甲○○是否有需要「抓龍筋」服務,額外需要加收500 元費用,被告就在警員甲○○向THOKAEW SAENGDUAN 確認「抓龍筋」服務內容之際,向THOKAEW SAENGDUAN 告知「我東西拿到冰箱去冰!」,THOKAEW SAENGDUAN 則是回答「哦!知道喔!」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至第53頁,完整對話內容詳如附件),由此可知,被告對於THOKAEW SAENGDUAN 斯時正在為警員甲○○進行按摩乙事,礙難推諉不知,再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THOKAEW SAENGDUAN 不會按摩(見本院訴字卷第114 頁),但是被告竟可以不顧前來「榕蓉泰式按摩館」按摩消費客人之感受,讓THOKAEW SAENGDUAN 為警員甲○○繼續按摩,可見被告所經營之「榕蓉泰式按摩館」,並非單純提供專業按摩服務,而是藉由THOKAEW SAENGDUAN 為男客提供半套性服務以招攬生意之情,委無容疑。 ㈣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辯稱:警員甲○○應該沒有看到我,而且我也沒有看到他,當時我在廚房冰去大潤發量販店買回來的東西,我是因為冰箱冰不下去了,才去別人家裡冰東西,根本沒有看到警員甲○○云云,然而,不論是依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之證述(即被告在購物之後返回店裡,隨後有一位客人也跟著進入店裡),抑或是依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即被告斯時在店裡1 樓廚房餐桌旁用餐),均足以證明警員甲○○進入「榕蓉泰式按摩館」按摩消費之際,被告就已經在「榕蓉泰式按摩館」裡面,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 ⒉被告辯稱:THOKAEW SAENGDUAN 不是我的員工,只是讓THOKAEW SAENGDUAN 暫時住在「榕蓉泰式按摩館」,而且我也只有跟THOKAEW SAENGDUAN 說幫忙顧店一下,並沒有授意要THOKAEW SAENGDUAN 可以幫忙為客人進行按摩云云,固以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之證述為其論據。然查,THOKAEW SAENGDUAN 既是持觀光簽證來臺停留之泰國籍女子,若是依被告所述THOKAEW SAENGDUAN 只是暫時住在「榕蓉泰式按摩館」而已,衡諸常情,THOKAEW SAENGDUAN 只需要將前來按摩消費之客人留在店內即可,殊無親自為被告服務前來按摩消費客人之情,更何況THOKAEW SAENGDUAN 既然不懂按摩,已如前述,THOKAEW SAENGDUAN 更是沒有主動為前來按摩消費之客人從事按摩之理,職是,本案唯一之可能,即是THOKAEW SAENGDUAN 持觀光簽證來臺之後,在被告所經營之「榕蓉泰式按摩館」非法打工,此由證人THOKAEW SAENGDUAN 於警詢時證述:多收的500 元是我的,但是按摩錢是老闆娘的等語至為明確(見偵字卷第27頁),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可取。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意圖營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實際得利,則非所問。被告既基於營利之意圖,而於上開時間容留THOKAEW SAENGDUAN 在「榕蓉泰式按摩館」,由THOKAEW SAENGDUAN 向喬裝成客人之警員甲○○收取費用,而進行以手按摩警員甲○○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即已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因THOKAEW SAENGDUAN 與警員甲○○尚未完成該猥褻行為,亦未取得約定之費用,而異其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㈡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12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被告所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均屬同一性質之犯罪,顯見被告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過度評價之疑慮,縱加重最低本刑,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榕蓉泰式按摩館」擔任登記及現場負責人,竟不思以加強按摩技術吸引客人,而是容留THOKAEW SAENGDUAN 提供半套性服務之方式招攬客人,藉以提升店內營收獲利,所為非是,且犯後否認犯行,並無悛悔之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6256 號偵查卷宗所附標示「錄│ │音」光碟「IMG_7225.MOV」檔案之錄音譯文內容,勘驗時段:全長29│ │分41秒。 │ ├──────────────────────────────┤ │⒈(00:00:00~ 00:03:51) │ │ (車輛閃燈聲) │ │ 男音:等你消息,掰掰。 │ │ 喬裝員警(下稱員警):掰掰。 │ │ (環境音) │ │ 女音1:哈囉!(00:01:05) │ │ 員 警:哈囉! │ │ 女音1:老闆這邊換鞋子。老闆按摩的嗎? │ │ 員 警:嘿。 │ │ 女音1:來,這邊。(00:01:13) │ │ 員 警:換這個喔? │ │ 女音1:對。幾個人?一個人? │ │ 員 警:對。 │ │ 女音1:來,老闆,你跟我來。 │ │ 女音1:來,老闆這邊。 │ │ 女音1:老闆你要喝茶還是喝水?(00:01:44) │ │ 員 警:呃...都可以。 │ │ 女音1:要沖涼嗎? │ │ 員 警:沖涼?(00:01:52) │ │ 女音1:嗯。 │ │ 員 警:不用啦。 │ │ 女音1:不用齁。 │ │ 女音1:這個給你褲子齁,好了叫我喔! │ │ 員 警:嗯。 │ │ (衣物摩擦及環境音) │ │⒉(00:03:51~ 00:20:25) │ │ 員 警:好了!(00:03:51) │ │ (環境音) │ │ 女音1:好了!(00:04:20) │ │ 女音1:那前面先來...有來過齁?(00:04:39) │ │ 員 警:嗯。 │ │ 女音1:上次你不是來的嗎?不是喔?(00:04:40) │ │ 員 警:啊? │ │ (環境音) │ │⒊(00:20:25~ 00:23:38) │ │ 女音1:前面你有來過嗎?(00:20:25) │ │ 員 警:嗯? │ │ 女音1:之前你有來過嗎? │ │ 員 警:很久了。 │ │ 女音1:很久了喔(00:20:29) │ │ 女音1:今天你要按摩那邊嗎?嚇到?(笑聲)(00:20:41) │ │ 員 警:啊! │ │ 女音1:嚇到你了?Sorry ~Sorry (意譯:抱歉抱歉)! │ │ 女音1:你聽過嗎?抓、龍、筋!泰國按摩,真正的抓,不是節節│ │ 的抓的! │ │ 員 警:什麼節節抓? │ │ 女音1:開、開馬殺司督兵工(音譯),馬殺這邊!馬殺司督光(│ │ 音譯) │ │ 員 警:什麼馬殺正光聽不懂? │ │ 女音1:按摩、按摩... 抓,國語叫抓龍筋。你要試試看嗎?我們│ │ 是真正的按,不是亂亂來。(00:21:12) │ │ 員 警:真正的按,會射出來。 │ │ 女音1:你行,我讓你自己嗎? │ │ 員 警:啊? │ │ 女音1:我不喜歡脫他們(笑聲)。 │ │ 員 警:啊要多少? │ │ 女音1:你就多500 塊就可以了。(00:21:36) │ │ 員 警:500塊... │ │ 女音1:嗯,試試看,很舒服的! │ │ 員 警:因為抓到... 會控不了...受不了。 │ │ 女音1:不會吧?我們真正的抓,不是那種亂來的,試試看嗎?你│ │ 小便會很順的。 │ │ 員 警:抓哪裡? │ │ 女音1:抓... 這邊,不是抓那邊,抓下面兩、兩粒球,真正的按│ │ ... │ │ 員 警:我會怕痛啦! │ │ 女音1:不會痛啦!不會痛,我們放一點... │ │ 員 警:會怕癢啦! │ │ 女音1:放一點油。 │ │ 員 警:我會怕癢啦! │ │ 女音1:放一點油。 │ │ 員 警:等一下。 │ │ 女音1:不用緊,如果你怕不用緊齁,改天改天... │ │ 員 警:我會怕癢。 │ │ 女音1:好、好,不用緊,我們按摩的好喔?(00:22:35) │ │ 女音1:台灣人多嗎?抓龍筋?按摩... 你沒有聽過嗎?(00:22│ │ :47) │ │ 員 警:沒有。 │ │ 女音1:喔...那像我們水啊、小便啊、推風啊,按那個兩粒球是 │ │ 健康。(00:23:05) │ │ 員 警:泰國有?我上次去泰國沒有啊! │ │ 女音1:你去泰國啊? │ │ 員 警:對啊。我去泰國去了兩次啊。 │ │ 女音1:很多地方可能有,有時沒有啊,有時他們沒有學,有時我│ │ 們這邊有學啊! │ │ 員 警:什麼地方都沒有。 │ │ 女音1:不用緊啦!現在你碰到有你不要就是... 沒關係。 │ │ 女音1:返後面我幫你按摩!來!老闆,你到這邊。(00:23:38│ │ ) │ │⒋(00:23:38~ 00:29:41) │ │ 女音2:我東西拿到冰箱去冰。(00:24:16) │ │ 女音1:哦!知道喔! │ │ (環境音) │ │ 女音1:痛嗎?(00:25:13) │ │ 員 警:不會。 │ │ 女音1:舒服齁? │ │ 員 警:嗯。 │ │ 女音1:(不清楚)可以按嗎?(00:26:07) │ │ 員 警:嗯,啊? │ │ 女音1:喔... 這邊受傷。 │ │ 員 警:那個沒關係啦! │ │ 女音1:喔,沒關係。 │ │ 員 警:燙到。 │ │ 女音1:喔,你騎摩托啊? │ │ 員 警:嗯? │ │ 女音1:你騎摩托賽啊? │ │ 員 警:不是,別人的,然後碰到。 │ │ 女音1:喔。 │ │ 女音1:痛嗎?(00:28:27) │ │ 女音1:可以啦齁?會辛苦嗎? │ │ 員 警:嗯? │ │ 女音1:辛苦啊? │ │ 員 警:嘿? │ │ 女音1:怎麼辦?你剛剛吃飽嗎?吃飽不能按喔。 │ │ 員 警:等一下,去尿尿。 │ │ 女音1:好好好,去尿尿。毛巾... 外面太熱啊... 。 │ │ (拉簾子聲) │ │ 員 警:哪邊?(00:29:10) │ │ 女音1:你這邊,我幫你開燈,幫你關燈,這邊可以關,後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