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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黃柏嘉蘇品蓁

原   告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邁慧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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