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原 告 芊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曾永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