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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游紅桃黃柏嘉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 原告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芊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田書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原    告  芊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曾永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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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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