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芊諭
- 原告
- 芊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芊諭
- 被告
- 田書旗
黃淑霞
曾永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