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芊諭
- 原告
- 芊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芊諭
- 被告
- 陳育勝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育勝、陳嬿如、曹念楚、林瑞良、吳承訓、黃邁慧、張晉嘉、林聖元刑事部分,已於109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4 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