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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黃柏嘉蘇品蓁

原告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原告
芊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芊諭
被告
陳育勝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9 年度易字第2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育勝、陳嬿如、曹念楚、林瑞良、吳承訓、黃邁慧、張晉嘉、林聖元刑事部分,已於109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4 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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