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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黃鈞琪
原告
黃彙穎
原告
劉麗川
原告
黃王金熄
被告
鈞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瑄
被告
林岳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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