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黃鈞琪 黃彙穎 劉麗川 黃王金熄 被 告 鈞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瑄 被 告 林岳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