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三信至善畜牧場即梁信郎
- 訴訟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 被告
-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嘉男
- 被告
- 龔彥竹
- 被告
- 追 加 被 告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彥竹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即對龔彥竹、被告鑫三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嘉男、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龔彥竹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惟原告於龔彥竹受無罪判決前,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