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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雅婷郭書綺葉作航

原告
三信至善畜牧場即梁信郎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告
龔彥竹
被告
追 加 被 告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彥竹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即對龔彥竹、被告鑫三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嘉男、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龔彥竹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惟原告於龔彥竹受無罪判決前,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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