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三信至善畜牧場即梁信郎、鑫三能源有限公司、徐嘉男、龔彥竹、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三信至善畜牧場即梁信郎 訴 訟代理 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 告 龔彥竹 追 加 被 告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徐嘉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彥竹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即對龔彥竹、被告鑫三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嘉男、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龔彥竹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惟原告於龔彥竹受無罪判決前,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開 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