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周皓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洪國勛律師 林禹維律師 被 告 邱希庚 孫玦新(原名孫覺新) 郭金鳳 宋瑞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