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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張明道李思緯張英尉
  •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李佳樺

  • 原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鄧亷風楊健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告訴代理人 劉浩晟 被   告 鄧亷風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被   告 楊健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鄧亷風被訴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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