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 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維新
- 告訴代理人
- 劉浩晟
- 被告
- 鄧亷風
- 被告
-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佳樺
- 被告
- 楊健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鄧亷風被訴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