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宏任林姿秀陳華媚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憲同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原記載「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分限公司」,應更正為「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為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原記載為「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分限公司」,顯屬誤載,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