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彭衍化 彭巧婷 彭泰宏 范鎮榮 范黃菊妹 被 告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光輝 被 告 楊國開 張立志 上列被告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劉光輝、楊國開、張立志(以下合稱被告4 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3 號),經原告彭衍化、彭巧婷、彭泰宏、范鎮榮、范黃菊妹(以下合稱原告5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5 人之聲請,原告5 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4 人部分發回本院,然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