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劉美香林虹翔馮昌偉

  • 被告
    賈釗畢玉琴楊尚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 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畢玉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楊尚融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鄒萬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8935號、108年度偵字第4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釗、畢玉琴、楊尚融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賈釗及畢玉琴分別為華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誼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0 號)之負責人及財務長,其等與蔡沐騰(現由本院通緝中)及楊尚融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貸、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本金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 年10月起,其等藉由親友轉介或投資社群等管道等人際網絡傳播行銷方式,向不特定之民眾解說推廣賈釗所安排之「黃金投資方案」,宣稱華誼公司兼營黃金買賣,在海外黃金產地採購金礦後,運至鎔煉廠鎔煉可出售套利,如投資人有意投資,最低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金於3 至6 個月後可還本,並依各投資人之背景條件,每月給予1%至6%之固定利息,賈釗及畢玉琴並以華誼公司名義開立本票作為擔保,與投資人簽立「國際採購合意書」及「借貸合意書」作為投資人出資之憑據後,由投資人將款項匯至華誼公司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復以「資金量愈大,則利潤率愈高」等話術,指示蔡沐騰及楊尚融對外募集資金,並設置佣金(額外利潤)制度,如有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則於每月投資人領取固定報酬之同時,介紹人亦可獲取不固定之額外利潤,藉以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以此方式吸引附表所示俞齊醒等投資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金額至上開華誼公司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因認被告賈釗、畢玉琴、楊尚融(下稱被告3 人)上揭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認為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3 人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郭俊傑、林卉英於偵查中、顏瑋伯、陳谷塵、俞齊醒、江瑾威、王俊力、戴子琪、王冠倩、陳長榮、謝雯伃、曾仁成、蔡政修、金益民、陳錦雯、温存豪、陳博君、康益維、劉慕樺、張豈銘、邱裕鑑、張郁卿、黃啟銘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中國信託、玉山銀行、上海銀行及彰化銀行帳戶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扣案之ASUS筆記型電腦內之檔案「黃金客戶資料.xlsx 」、附表所示各投資人所提供匯款單、Line對話紀錄、國際採購合約書、借貸合意書、被告蔡沐騰與畢玉琴之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陳長榮收取介紹費對象一覽表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①被告賈釗固坦承成立華誼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以經營黃金買賣為業務,其有向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投資人收取投資款項,投資人會將款項以附表所示付款方式交付,其會於收取投資款項時開立與投資金額相同即不含報酬之本票交付予投資人,其再將款項匯入香港快樂金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快樂金公司),由快樂金公司自非洲購入黃金至香港,於香港出售予熔煉廠即香港萬兆豐國際金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兆豐公司),以此方式賺取固定8%至10% 之利潤,所得出售獲利匯回華誼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上海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內,再將投資人利潤給投資人,投資人投資時會簽立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均係由其所製作等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投資黃金買賣,並沒有違法吸金,投資人分配利潤成數不是我決定的,是由蔡沐騰、楊尚融決定的等語;②被告畢玉琴固坦承於105 年間任職於華誼公司擔任會計,華誼公司是負責黃金買賣投資業務,投資人係以附表所示之付款方式將投資款交給華誼公司時,公司會開立本票交給投資人,其係負責依照賈釗指示將利潤匯款給投資人,其會依照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內「黃金客戶資料」檔案所載客戶投資金額及利潤成數匯款給投資人作為利潤,其有收取附表編號2 所示之投資人投資等事實,然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只負責依照賈釗之指示匯款報酬給投資人,匯款成數也是依照客戶資料表所示,我只有成立幫助犯等語;③被告楊尚融坦承於105 年10月間認識賈釗,其知道賈釗當實在非洲作黃金買賣,因此才投資華誼公司,當時賈釗說資金量愈大利潤會愈高,其有找附表編號1 、3 、8 、14所示之投資人投資,扣案之「黃金客戶資料」是其依照賈釗要求所製作並放置於雲端,使其、賈釗、畢玉琴及蔡沐騰均可上網填寫,記錄投資人投資狀況,投資人是領固定的利潤,實際交易黃金所賺取利潤扣掉投資人利潤後,會再分配給其,這些是賈釗決定的等事實。 四、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辯方)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⒈被告3 人前開所坦承華誼公司由被告賈釗所設立並擔任負責人,係以經營黃金買賣投資為業務,關於黃金投資買賣流程為被告賈釗匯款至香港「快樂金公司」,再由香港該公司持投資款項自非洲進口黃金至香港後出售予香港萬兆豐公司,以賺取固定8%至10% 之利潤後,該利潤匯至華誼公司上開四個帳戶內,再依照「黃金客戶資料」表內記載之利潤成數分配予投資人,而畢玉琴擔任公司會計、發放黃金買賣投資利潤予投資人,蔡沐騰、楊尚融有找投資人投資黃金買賣,且於投資人投資時均會與華誼公司簽立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並交付與投資款項相同即不含報酬之本票予投資人收取,畢玉琴負責發放利潤予投資人,華誼公司確有收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付款時間、金額所示之投資款項之事實,核與證人顏瑋伯、郭俊傑、林卉英、陳谷塵、林聖智、蔡政修、劉慕樺、陳錦雯、温存豪、康益維、陳長榮、王冠倩、曾仁成、邱裕鑑、張豈銘、謝雯伃、張郁卿、黃啟銘、陳博君、戴子琪、江瑾威、金益民、王俊力、俞齊醒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時證述相符(見他卷1 第84至89、102 至107 、121 至123 頁;他卷2 第2 、62至64、67至74、76至78頁;他卷3 第6 、7 、14、15、39、40、51至56、64至66、68、69、71至73、75至77頁;偵卷2 第53至57頁;偵卷3 三第1 、2 、24、25、31至33、46、47、51至55、107 、108 、122 至124 頁;偵卷4 第81至83頁),並有①顏瑋伯匯款明細、合約書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快樂金公司註冊資料、匯給林聖智之跨國匯款單、106 年3 月9 日迦納AA礦業公司之出口發票、106 年4 月29日迦納AA礦業公司之出口發票、106 年5 月30日迦納AA礦業公司之出口發票、林聖智賣出黃金發票、106 年5 月2 日香港萬兆豐公司之購買發票、106 年5 月11日香港萬兆豐公司之購買發票、106 年6 月2 日香港萬兆豐公司之購買發票、快樂金公司註冊資料、萬兆豐公司註冊資料、照片影本、陳谷塵與顏瑋伯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影本、華誼公司登記資料、匯款資料影本、賈釗與快樂金貿易公司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陳谷塵與賈釗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影本、106 年5 月12日及7 月4 日借款利息收據影本、陳谷塵與顏瑋伯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黃金買賣投資人名單、陳長榮黃金客戶資料(他卷1 第37至40、42至52、95、96、128 至133 、198 、201 至223 、236 、237 頁;他卷2 第45至50、53至55、59至61、85頁);②投資人郭俊傑部分:蔡宗展與郭俊傑Line對話截圖、匯款申請單、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他卷3 第8 至17頁);③投資人林卉英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躍升公司招攬黃金投資之ppt 、蔡宗展與郭俊傑Line對話截圖、郭俊傑匯款申請單(他卷3 第16至21、41至50頁);④投資人邱裕鑑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賈釗所開之本票、交易明細影本(他卷3 第57至62頁;偵卷3 四第117 至119 頁反面);⑤投資人張豈銘部分:蔡宗展與張豈銘Line對話截圖、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他卷3 第67頁;偵卷3 四第110 至116 頁);⑥投資人謝雯伃部分:借貸合意書、國際採購合意書(他卷3 第70頁;偵卷3 四,第43反面至44頁反面);⑦投資人張郁卿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賈釗簽發本票(他卷3 第74頁;偵卷3 四第100 反面至101 頁);⑧投資人劉慕樺部分:蔡宗展與劉慕樺Line對話截圖、華誼文創聲明稿截圖、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他卷3 第78至80頁;偵卷3 四第93至100 頁反面);⑨投資人黃啟銘部分:借貸合意書、國際採購合意書、賈釗所開之本票、匯款交易憑證(偵卷3 第16至23頁);⑩投資人陳博君部分:黃金客戶資料、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偵卷3 第26至30頁);⑪投資人戴子琪部分:匯款交易憑證、黃金客戶資料、國際採購合意書(偵卷3 第34至45頁);⑫投資人江瑾威部分:存款交易憑證(偵卷3 第48至50頁);⑬投資人王俊力部分:賈釗所開之本票、借貸合意書、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第56至82頁);⑭投資人康益維部分:匯款交易憑證、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黃金保管單(偵卷3 第88至102 頁);⑮投資人陳谷塵部分:交易明細影本、賈釗與陳谷塵訂立之契約、微信對話截圖(偵卷3 第125 至129 頁);⑯投資人曾仁成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120 至136 頁)⑰投資人温存豪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扣押物品清單(偵卷3 四第149 至152 、170 至172 頁);⑱投資人王冠倩部分: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28、30至31頁反面);⑲其他:李家蓁之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2 至9 頁)、蔡和茗之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9 至12頁)、張位任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2 至8 、15頁)、張家純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16至19頁)、蔡依蓉之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19至21頁)、蘇達農之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22至24頁)、林黛君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24至28頁)、王燕屏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32至35頁)、楊文宗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39至42頁)、孫基舜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偵卷3 四第42反面至43頁)、楊凱程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45至51頁)、吳詠弘之國際採購合意書、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54至56頁)、劉秀英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77至79頁)、李光佑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80至83頁)、呂文軒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83至88頁)、陳旻諄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偵卷3 四第89至92頁)、張品妤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104 至110 頁)、謝素琴之國際採購合意書、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偵卷3 四第145 至149 頁)、畢玉琴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卷3 第82至84頁反面)、黃金買賣投資人名單(他卷2 第91至94頁反面)、蔡宗展與畢玉琴Line對話翻拍照片(他卷3 第29至32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警聲搜卷,第11至14、17至21頁)、顏瑋伯自行整理之匯款清單(偵卷2 ,第59至60頁)、黃金投資契約(偵卷2 ,第61頁= 偵卷3 三,第13頁反面)、投資名單(偵卷3 二,第1 至3 頁)、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卷3 二,第4 至5 頁反面)、黃金投資名單(偵卷3 二,第6 至11頁)、中國信託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38286 號函(偵卷3 二,第12至50頁反面)、華誼文創客戶資料(偵卷3 二,第13頁)、交易明細(偵卷3 二,第14至50頁反面)、玉山銀行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402396號函(偵卷3 二,第51至66頁)、華誼文創客戶資料(偵卷3 二,第52頁)、交易明細(偵卷3 二,第53至66頁)、上海商銀上台南字第1070000020號函(偵卷3 二,第67至76頁反面)、華誼文創客戶資料(偵卷3 二,第68頁)、交易明細(偵卷3 二,第69至76頁反面)、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0720003163 號函(偵卷3 二,第77至89頁反面)、華誼文創客戶資料(偵卷3 二,第78頁)、交易明細(偵卷3 二,第79至89頁反面)、彰化商銀彰西台南字第 10700088號函(偵卷3 二,第90至104 頁)、外匯交易目錄(偵卷3 二,第91頁)、外匯交易明細(偵卷3 二,第92至104 頁)、賈釗於各個臉書社團招攬投資之廣告截圖(偵卷3 二,第105 至110 頁)、蔡宗展於Line之廣告(偵卷3 二,第113 頁)、匯款明細(偵卷3 三,第3 至7 頁反面)、微信對話截圖(偵卷3 三,第8 至12頁反面)、陳谷塵本票影本(偵卷3 三,第13頁)在卷可稽,核與被告3 人上揭自白相符,是此部分應堪採信。 ⒉又被告3 人及蔡沐騰找來之投資人資料均會記錄於「黃金客戶資料」內,投資人利潤成數均係由被告賈釗決定一定範圍後告知蔡沐騰及楊尚融,再由畢玉琴依資料內所記載之成數匯款予投資人作為報酬等情,據①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尚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投資人說的利潤大約是落在3%至5%之間,這個利潤是賈釗當時定的一個範圍,賈釗給我們一個利潤的範圍讓我們去跟客戶談,他讓我們自己在這個範圍內決定利潤,投資金額多的利潤會多一些、少的利潤就少一些,賈釗指示我們去找其他的投資人,他說黃金要達50公斤才能有一條專線,才能自由買賣,因為他覺得我們資金量太少,他這樣跟我說完後我就自己去找投資人了,他沒有說要找幾個投資人才會有業績,他只有說找人來集資去買黃金,他說一趟可以獲利8%至10% ,從非洲原產地買純度92% 的黃金比較便宜,再到香港出售賺取差額,黃金客戶資料上面「% 」是指給投資人的利潤,黃金客戶資料表是賈釗要求我製作的,他要我製作這個表格後交給畢玉琴,賈釗說讓畢玉琴去整理客戶資料,畢玉琴會依照這個表格上面的「% 」數額去匯款給投資人,這個表格我製作以後就上傳到Google網路雲端硬碟,開啟及更改都不需要帳號密碼,誰都可以編輯,表格上的內容有些是我填寫的,只要是我自己的客戶就是我填寫,我們客戶投資以後大部分的資料是交給賈釗及畢玉琴,上面利潤成數是我招攬客戶時我在賈釗給我的範圍內決定給投資人的成數後,再回報給賈釗,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是賈釗決定要給的,給投資人本票的部分也是賈釗決定的,我有看到畢玉琴幫忙處理合約、開立本票及匯款,將已經製作好的合約蓋印章,我若回報投資人的資料及利潤給畢玉琴,是由畢玉琴去填寫在黃金客戶資料表裡等語(見院2 卷第152 至165 頁);②證人即共同被告畢玉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華誼公司推出的黃金投資方案是由賈釗、楊尚融、蔡沐騰去談業務細節,我是負責跑銀行查詢及匯款,投資人如果將投資款項匯進公司帳戶,由我去看存摺確認款項是否有匯入,若投資人是交現金,如果業務不在我會跟客戶收現金後,再去銀行匯款,匯給投資人每個月獲利是由我負責,我會依照黃金客戶資料表記載的成數去匯款給投資人,楊尚融會叫我看表格匯款,有時候是蔡沐騰直接把要匯款的金額告訴我,賈釗有交代我要跟業務配合匯款給投資人,業務給我這個資料表,我就按照上面去匯款,投資人如果解約要跟賈釗報告,解約後會把投資本金匯給投資人,匯款本金金額是按照表格上記載,我會再跟業務確認,我除了按照表格匯款,還會依照賈釗的指示去匯款,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及本票公司大小章是我蓋的,大小章是賈釗交給我使用的,本票金額是我寫的,是賈釗交代及授權我這樣做的,本票上金額就是投資本金,要開本票給投資人是賈釗叫我開的,公司合約及本票用完都會還給賈釗,匯款部分我都是按照賈釗的指示,黃金客戶資料表是放在Google雲端硬碟,點擊打開該資料表不需要輸入帳號及密碼,直接打開就可以,我、蔡沐騰及楊尚融都有權限使用這個黃金客戶資料表等語(見院2卷第168至178 頁);③證人即共同被告賈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畢玉琴是負責確認投資款項有沒有匯到華誼公司帳戶,以及依照我的指示將款項匯到林聖智說要匯給購買黃金廠商的帳戶,後來楊尚融他們有製作黃金客戶資料表,要給投資人的利潤,就由蔡沐騰、楊尚融叫畢玉琴去匯款,畢玉琴會按照黃金客戶資料表去匯款等語(見院3 卷第21至27頁);又本件黃金買賣投資係由賈釗負責將投資人款項匯款至香港快樂金公司後,再由香港快樂金公司自非洲購入黃金至香港,再出售予香港萬兆豐公司,賈釗可以此方式賺取8%至10% 之利潤乙節,業如前述,被告賈釗既為本件黃金買賣投資之主要運作角色,又為華誼公司之負責人,其取得總利潤後如何將該利潤層層分配予投資人,衡情自應有主要決定權,證人楊尚融、畢玉琴上開證述,前後相符,亦未悖於常情,應屬為真,被告賈釗辯稱其並未決定投資人獲利成數云云,應屬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是上開基礎事實應足採信。 (二)就檢察官起訴被告3 人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⒈①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分別為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之1 所明定。②又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一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故違反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究為自然人或法人,即須明確認定,始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同此意旨)。③本案被告賈釗、畢玉琴、楊尚融分別係華誼公司負責人、會計及業務,起訴書主張「被告3 人105 年10月起宣稱華誼公司兼營黃金買賣」、「以華誼公司名義開立本票作為擔保」為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收取投資款行為,本案檢察官所起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人,以起訴法條係引用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而言,檢察官應係主張行為人係被告3 人,僅被告3 人以華誼公司名義為之,但檢察官又提出國際採購合意書、借貸合意書以證明被告3 人係以華誼公司兼營黃金買賣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似又主張行為人係法人,然不論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係被告3 人自然人或華誼公司等法人,均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為前提,是本案自應先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3 人行為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再判斷究係以自然人身分或公司負責人身分所為。 ⒉①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 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749號判決同此意旨)。②以附表所示之投資人達24人以上,投資時間自105 年10月29日起至 107 年2 月1 日止,收受投資金額亦不一,參諸前揭說明,被告3人應係以經營業務之性質為收取投資行為。 ⒊①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固係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該條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②然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謂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③至是否「顯不相當」,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而所謂「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應參酌銀行法第29條之1 的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之行為,故在認定時是否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時,即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超額」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 號判決意旨)。④然以總體所得,包含資本所得與勞務所得,各有許多不同形式,就資本所得而言,祇要所得來源是因為擁有資本,與勞力付出無涉,不論其法定類型為何(像是租金、股利、股息、權利金、利潤等)都含括在內,而目前社會普遍存在所得不均現象,造成不均的原因,就以勞務所得為例,可能是不同技能的供應落差、教育體制差異,或者是影響勞動市場與薪資水準的各種法規制度;導致資本所得不均的原因,不外乎是儲蓄與投資的行為、遺贈稅的法令規範,以及不動產的操作與金融市場〔見托瑪‧皮凱提Tomas Piketty (2014),〈二十一世紀資本論〉,頁242-243 〕,可見個人在追求總體所得的成長過程中,在人力成本等值的前提下,因為勞務提供者的勞力輸出、專業資格、教育訓練與個人專長的不同,配合社會環境與法規限制而產生成長的不均,但資本所得的基礎在於資本〔可定義為所有可以藉由市場擁有與交易的非人力資產。見托瑪‧皮凱提TomasPiket ty (2014),〈二十一世紀資本論〉,頁50〕,不管何人以何種方式取得資本,祇要資本價值相同,在資本所得的基礎上即處於同一起跑點,也就是貧人身上僅有的100 元,與富人皮夾內的100 元,均屬相同價值的資本,隨後產生不均的資本所得原因,則是因為所利用的資本操作行為不同所致,例如貧人將該100 元存進銀行,則取得的資本所得即銀行所給予的利息,富人將該100 元投資股票市場,所獲得的資本成長即股票差價。換言之,資本所得的成長,不受個人人身條件的影響,取決於所採取的資本操作行為結果。⑤銀行法第29條之1 連結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構成限制資本所得的基礎來源(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與操作分配(不得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的結果,其中,將不同形式的資本所得一律以收受存款為態樣予以管制,忽視不同的資本操作將會獲致不同的資本所得之當然結果,且以銀行業主要收入來源,一般而言,係來自於收款與放款之間的利差,亦即一般人透過銀行收受存款所能獲致的資本所得,係處於相對低位的所得來源,倘不論資本操作手段,一律參酌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為是否顯不相當之標準(如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顯然過份限制人民對其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之決定,且潛藏欲使人民僅得利用相對低位的存款借貸所得為資本操作手段,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多元化,資本操作手段多樣化之現況不合,為平衡政府維護金融秩序之需求與必要,前揭實務見解所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應併參酌「行為人當時收取資金所宣稱將採取之資本操作手段,比較以該操作手段在當時之資本市場所能獲致之所得水準,是否有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而寧棄合法募集之資金之程度」。⑥準此,本案被告3 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投資款項,既宣稱用於投資黃金買賣,即應以當時資本市場以該黃金投資商品所能獲致之所得水準,比較其給付各該編號所示投資人每期3 個月,每月1%至6%之報酬,是否達到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而寧棄合法募集之資金之程度。⑦檢察官就此係以上開報酬換算年利率為24% 至72% 即認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並未考慮被告3 人所採取之資本操作手段—並非以放款利率之利差為獲利來源,又被告3 人所給付之報酬以換算年利率固然超過民法第205 條前段所定最高約定利率20% ,但並未均超過當舖業法第11條第2 項所定年利率30% 並加計同法第20條第2 項所定收當金額5%倉棧費之範圍,益徵不能單以換算年利率之數額遽認係顯不相當之報酬。⑧經本院函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固函覆稱並未有統計上市公司股票之平均獲利及稅後純益比例逾12% 至72% 之公司,亦未統計黃金基金(含黃金期貨基金)、黃金ETF 最高獲利及平均獲利,然依所回覆之上市公司季報、於證交所掛牌之黃金期貨ETF 共3 檔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網路網址路徑由本院依職權查詢後,105 年全年度、106 年全年度、107 年1 月至3 月上市股票公司獲利資料,顯示稅後純益增加逾72 %之公司分別有88家、87家、142 家,稅後純益增加12% 以上至72% 之公司分別有178 家、165 家、140 家乙節,有證交所109 年7 月8 日臺證企字第1090012056號函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公司財務資料簡報共3 份在卷可參(見院1 卷第125 、249 至325 頁),又本院依上開路徑職權查詢顯示黃金期貨ETF 於105 年10月至107 年2 月間月平均獲利最高曾有4.2%,此有107 年1 月元大&P 黃金正2 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院1 卷第327 至395 頁)。⑨再經本院函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函覆臺幣黃金存摺 105 年10月至107 年2 月間最高單月獲利率為1.53% ,而美元黃金存摺105 年10月至107 年2 月間最高單月獲利率為2.86 %,有玉山銀行109 年7 月17日玉山總富(企)字第1090001086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院1 卷第231 頁);又本件黃金投資買賣流程為被告賈釗匯款至香港「快樂金公司」,再由香港該公司持投資款項自南非進口黃金至香港後出售,以賺取利差後再由賈釗分配予投資人,業如前述,而香港政府於西元1974年1 月1 日撤銷所有對黃金進出口限制,香港就黃金進出口並未有任何管制等情,有關於香港金銀業貿易場、香港商業之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及鉅亨網新聞中心關於國際上主要黃金市場網頁資料、香港海關網頁管制物品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參(見院1卷第397至419 頁),是被告3 人所宣稱之資本操作手段應屬合法可行,再輔以下列證人之證詞: ①證人顏瑋伯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於106 年2 月間,陳谷塵介紹賈釗給我認識,表示賈釗有跟香港金邦環球公司合作,可以透過熔煉黃金來獲利,保證每個月有8%獲利,以我當時手頭上約有2000萬元的資金來算,他向我們保證每月可給我們160 萬元的利潤,隨時可以返還本金,於是我於106 年4 月間陸續將我手上的資金在大陸轉匯到陳谷塵指定的帳戶,作為黃金投資的款項,補足投資款合計2000萬元,之後我確實有拿到2 個月的獲利,陳谷塵說賈釗匯固定將每月獲利匯給他,他每次匯給我的金額及日期都不固定,我有拿到投資本金2000萬的本票,但沒有簽立合約等語(見偵卷3 三第1 、2 頁),嗣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陳谷塵跟我說要把原本我投資手遊的資金改成投入黃金投資方案,轉成投資賈釗,陳谷塵說他和賈釗在香港有熔煉黃金買賣,他們給我一份合約書,並且說每個月保證獲利8%,賈釗有說他們謊金融練有高額利潤,每月分8%收益,最後談定我投資的部分每月可獲得6%報酬,我投資後2 個月都有收到6%的報酬等語(見偵卷2 第54、55頁)。 ②證人郭俊傑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於106 年2 月間,我透過教會朋友介紹,認識華誼文創公司的業務員蔡宗展,後來蔡宗展就開始以LINE與我們聯繫,並推銷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內容是華誼公司正在募集資金,計畫到非洲購買金礦,將該等粗礦經純化冶煉後取得純金後販售,就會有大額利潤。蔡宗展向我們表示,投資金額10萬元為一單位,投資合約一期3 個月後可還本,每個月可保證給付3%獲利,我們在106 年5 月時就決定與蔡宗展簽約,我們總共簽了2 份合約,一份本金20萬元,一份本金60萬元,總共80萬元,前3 個月我們都有拿到3%利潤(每個月共2 萬4 千元),106 年8 月時合約到期我們又選擇續約不拿回本金,106 年9 月、10月還有拿到利潤,但到了106 年11月開始我們就沒拿到利潤了,華誼公司在106 年12月底返還其中一筆20萬元的本金,另外一筆60萬元本金到現在都還沒返還,106 年5 月我們剛投資時,蔡宗展表示華誼文創公司會開2 張面額分別為60萬元及20萬元的本票給我們,但我們希望可以由負責人賈釗當面開給我們,於是我們就親自前往華誼公司,由當時在場的財務長畢玉琴開立兩張本票給我們等語(見他卷3 第6 頁),嗣於偵訊時證稱:賈釗有派業務人員於106 年2 月間有向我們介紹黃金投資,說有在非洲肯亞買黃金粗礦,運到香港去凝煉成99% 的純金,可以此獲得高額利潤,並承諾每個月3%報酬,亦即每個月會有投資金額的3%利潤,3 個月1 期,每3 個月會簽1 次合約是否繼續投資,我們考慮後陸續在106 年5 月間匯款共計80萬到華誼公司戶頭,但我們2 人於106 年8 月到期後,再續約1 次,而到106 年11月25日到期,未還本金,除106 年11月25日最後一次以外,其他均有收到每個月會有投資金額的3%利潤等語(見他卷2 第2 頁;偵卷4 第81頁)。 ③證人林卉英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們在106 年5 月13日約蔡宗展簽約,簽訂2 份合約,分別為投資本金30萬元(共60萬元),我先生郭俊傑在106 年5 月15日至永豐銀行內壢分行匯款60萬元到華誼公司上海銀行的帳戶。過幾天我們又決定加碼投資本金20萬元,所以我先生郭俊傑先於106 年5 月25日到永豐銀行內壢分行再匯款20萬元後,並與蔡宗展表示我們想去參觀華誼公司,希望當場跟賈釗見面及簽另一份合約,我們約好106 年5 月28日到華誼公司的咖啡店碰面,當天在場人有畢玉琴及蔡宗展,沒有見到賈釗,但因為我們錢已經先匯了,所以我們還是當場簽了各10萬元本金的合約。我們每次簽約都是3 個月一期,約到期後可選擇不拿回本金續約,所以到了106 年8 月13日,我們又再跟蔡宗展續約,而在106 年11月7 日我們跟蔡宗展解約20萬元本金,並對60萬元的部分續約,想參與投資的人都可以投資,沒有設定特定條件,唯一的限制就是本金要10萬元起跳等語(見他卷3 第39、40頁),嗣於偵訊時證稱:賈釗有派業務人員於106 年2 月間有向我們介紹黃金投資,說每個月會有投資金額的3%利潤,3 個月1 期,每3 個月會簽1 次合約是否繼續投資,我們考慮後陸續在106 年5 月間匯款共計80萬到華誼公司戶頭,但我們於106 年8 月到期後,再續約1 次,而到106 年11月25日到期,未還本金,除106 年11月25日最後一次以外,其他均有收到每個月會有投資金額的3%利潤等語(見他卷2 第2 頁)。 ④證人陳谷塵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賈釗當時表示我們投資賈釗後,每跑一趟交易,承諾會給我們1%的利潤,他預計每周二、四可各交易一次,所以預計一週可拿回2%的利潤,看那個月有幾次,他會跟我回報次數,後來投資後,他確實每次跟我回報時都會給我本金1%的獲利,每個月保證8%獲利的部分,那只是賈釗向我們預估,因為獲利是按照交易趟數計算的,但沒意外的話每週會有兩次交易,每週是有固定2%利潤等語(見偵卷3三第123頁)。 ⑤證人劉慕樺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蔡宗展表示華誼公司的黃金投資方案係保本及保證獲利,亦即契約期滿可以拿回本金,每個月保證獲利2%,契約期間分為3 、6 、12個月,投資期間短,契約期間結束隨時想要拿回本金都可以,我覺得保本,保障獲利對我來講是很大的誘因,所以決定參與投資。我印象中,我在106 年4 月第1 次投資華誼公司,契約期間為3 個月,當時蔡宗展與我約在臺中朝馬的春水堂見面簽約,蔡宗展準備一份華誼公司的國際採購契約書跟我簽約,契約書上有華誼公司的名稱及負責人賈釗簽名的字樣,我填好相關資料並簽名,隔幾日就自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到華誼公司指定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將匯款單拍照傳給蔡宗展,華誼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後,就請蔡宗展將華誼公句開立的10萬元本票交給我。期滿之後我又於106 年7 月間重新簽訂契約,蔡宗展告訴我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可以將本金及利息再度投入新的契約,所以我並未取回本金及利息,106 年9 月間,我另外以我先生陳旻諄的名義投資10萬元,同樣有拿到契約書及本票,我投資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獲得的2%利息等語(見他卷3 第75、76頁)。 ⑥證人陳錦雯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蔡宗展直接上台北找我,我們約在我家附近的一間咖啡店談,現場蔡宗展告訴我說他是華誼公司的員工,他的老闆賈釗經營銀樓已經好幾代了,最近需要集資到非洲做黃金投資,帶到香港賣掉後,再把利潤匯回臺灣分給投資人,一趟大概可以有6%利潤,一個月可以跑貨2 到4 趟,若我投資的話會分給我每個月3%固定利潤,我聽了之後沒多久就決定投資,一開始是先投資130 萬元,以我哥哥陳子維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投資50萬元,還有我媽媽吳楚梅及陳子維的名義各投資40萬元,投資期間一年。後來到了106 年6 月間,我再冠晶公司的名義加碼投資120 萬元,投資期間3 個月,都是蔡宗展負責講解,一開始投資的半年我每個月都有收到3%利潤,我有介紹我的朋友符承文加入投資,她在106 年8 月投資10萬元,106 年10月又加碼投資20萬元,她每個月可以固定拿回1%利潤等語(見他卷2 第67、68頁)。 ⑦證人温存豪於調查局詢問時稱:106 年4 月間,我的朋友找我認識楊尚融,說是有好的投資標的要找我一起去聽聽看,於是我們約在中永和地區某個星巴克見面,在場楊尚融有展示黃金投資的照片,並向我說明投資內容,主要是大家集資統由華誼公司買賣黃金,每個月會固定給我4%利潤,當時楊尚融有給我合約書,經我回去考慮後決定投資130 萬元,我是簽一年的約,並直接將本金匯款到華誼公司玉山銀行的帳戶內等語(見他卷2 第69頁)。 ⑧證人康益維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有參與華誼公司之黃金投資方案,該方案是朋友介紹我認識蔡宗展推介的,投資方案我是聽蔡宗展介紹的,內容為投資該公司在非洲買賣黃金,每月共享利潤在1%至2%間,我覺的不錯所以在106 年8 月17日簽約,有保管單、採購合意書等契約,並約定每3 個月為1 期,每月共享利潤,期滿可以收回本金或繼續續約,所以我隔(18)日匯款本金250 萬元至華誼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帳戶內,契約並未言明保證獲利幾% 或投資多久保證還本等語(見他卷2 第71、72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拿出總計250 萬元投資,當時是蔡沐騰向我介紹的,他跟我說交易過程是從非洲買黃金到香港熔煉出售,這一段會有獲利,然後分給投資人,他需要找投資人出資本金作為合資,讓他去買黃金出售後再獲分配給投資人,我聽了覺得很合理,因為黃金會有價差,我有上香港的萬兆豐網站上面查詢,瞭解黃金交易過程,我也覺得他說的合理,當時約定獲利是2%,簽約時沒有寫獲利多少,但是國際採購合意書第E 條有提到共享銷售獲利是指合資讓華誼公司購買黃金出售後所獲利賺的錢分給投資人,我沒有收到本票只有黃金保管單,後來我有再出資150 萬元,有簽借貸合意書,是賈釗說要跟我調錢,他說要給我高於蔡沐騰找我投資的利潤,就是這部分要給我8%,這部分的利潤是賈釗從投資賺得錢拿出來分給我的,我覺得既是投資的獲利也是借款的利息,但是這150 萬元就沒開立黃金保款單給我了等語(見院2卷第143 至149頁)。 ⑨證人陳長榮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賈釗對我宣稱,每位投資人投資後,平均每個月都會有3%到4%的利潤,但是他並沒有全部發給投資人,每個人可能1%到3%不等,所以他會另外每個月把差額利潤發給蔡宗展,後來蔡宗展又跟我說,要看每個月出貨情況,有剩餘的利潤才會分配給我,這些金額都是賈釗他們決定的,每個月大概可以拿到幾萬元,但金額不固定等語(見他卷2 第73頁)。 ⑩證人王冠倩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有參加華誼公司的黃金投資方案,約105 、106 年間,蔡宗展向我及我先生陳長榮表示他有參與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並介紹賈釗給我們認識,賈釗表示他有從事黃金的買賣,他的家族中許多人都在從事黃金的買賣,他們會從非洲的迦納等國家買進黃金,再到香港的熔煉廠加工,若向他買黃金並寄存在他的銀樓買賣,不僅可以保值,還可賺取利潤,我們向朋友查證,有些銀樓確實有這種投資,也有人確實與賈釗合作,所以我們就決定以我的名義與賈釗簽約,賈釗先拿1 張借貸契約書及1 張買賣契約書給我填寫,之後大約106 年2 月間,我們與賈釗約在臺北西門町的一家咖啡廳見面簽約,投資金額是100 萬元,期間是1 年,每個月可收到4%的利息,賈釗並開立100 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簽約後我就從我玉山商業銀行的帳戶匯款100 萬元到華誼公司的帳戶等語(見他卷2 第76頁)。 ⑪證人曾仁成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約於106 年2 月初與蔡宗展相約在土城區頂埔捷運站的路易莎咖啡碰面,蔡宗展與我說明黃金投資方案後,我於2 月16日與他簽約,並於2 月17日投資10萬元,一期3 個月,投資內容就是到非洲當地買賣黃金(粗金),再到香港熔煉廠交易或透過其他交易管道賺取價差,蔡宗展是與我口頭約定每月可獲利本金3%的分潤,合約上則是只有記載3 個月內,每月共享銷售黃金後的獲利,但未載明幾% ,保證獲利的部分只有蔡宗展口頭跟我約定而已等語(見他卷3 第51、52頁)。 ⑫證人邱裕鑑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有參加華誼公司的黃金投資方案,投資內容主要是華誼公司賈釗在非洲有配合的礦產,會將挖取的黃金販售到香港,並將取得的資金作為我們投資的紅利,我們就是投資他的挖礦事業,可以自行決定投資金額,我印象中沒有最低的投資下限,每月可獲得投資金額2%的紅利,我認為這個投資不錯,所以張豈銘就介紹我認識劉慕樺夫婦,透過他們夫婦才認識蔡宗展。我決定投資後,劉慕樺夫婦先將華誼公司的上海商業銀行的帳戶給我及張豈銘,我就於106 年9 月22日自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萬元至華誼公司上海商業銀行的帳戶,我匯款的隔(23)日中午,蔡宗展就拿合約給我們,在我們的合約寫下我們各自的投資金額,合約上也載明每月的獲利是2%,我當時簽的合約是3 個月的投資時間,投資的下個月開始就會有獎金匯入我們的銀行帳戶,3 個月後可把本金領回,我在106 年10月23日有領到華誼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來的2000元獎金,但只有領了這1 次的獎金,之後就沒有領到,後來我於106 年12月22日,又簽了第2 份3 個月的合約,延長前1 份合約的10萬元投資,但是這1 次我完全沒拿到紅利等語(見他卷3 第54頁)。 ⑬證人張豈銘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有投資華誼公司之黃金投資方案,投資內容主要是華誼公司賈釗在非洲有配合的礦產,會將挖取的黃金販售到香港,並將取得的資金作為我們投資的紅利,我們就是投資他的挖礦事業,最低投資金額為10萬元,每月可獲得投資金額2%的紅利,106 年9 月17日晚間8 點,蔡宗展到臺中新時代大魯閣7 樓莫凡彼餐廳與我和我太太、我胞姊張郁卿、友人張佳棋、邱裕鑑及劉慕樺夫婦見面,蔡宗展向我們介紹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並用通訊軟體LINE傳華誼公司的3 個銀行帳戶給我,當天我及邱裕鑑向蔡宗展我們要考慮一下,之後我與邱裕鑑討論,覺得可以投資,因此我及邱裕鑑之後都有投資黃金投資方案。我於106 年9 月27日將現金30萬元匯款到華誼公司中國信託帳戶,我跟蔡宗展約定在106 年10月14日簽約,該次我的合約投資金額為30萬元,合約上載明每月的獲利是2%,我當時簽的合約是6 個月的投資時間,投資的下個月紅利就會開始每月匯入到我的帳戶,我在106 年10月30日收到第1 筆紅利,金額為6000元,於是我在106 年11月21日再次加碼投資金額70萬元,同樣是用現金匯款到華誼公司中國信託帳戶,106 年11月29日蔡宗展與我相約拿70萬元的合約給我簽,獲利條件與前1 份合約相同,我前後總共投資100 萬元,但我於11月30日沒有收到紅利次,接著106 年12月28日我收到另一筆3000元的紅利,之後我就再也沒有收到華誼公司給我的紅利了等語(見他卷3 第64頁)。 ⑭證人謝雯伃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是於106 年1 月間投資黃金,投資本金最低是10萬元,每個月保證獲利2%,因為陳長榮向我表示該投資案的契約期滿後(契約期為3 個月)可拿回我所投資的本金,所以我認為該投資案是保證獲利又保本,於是我考慮過後才決定投資這個黃金投資案。我印象中,陳長榮於106 年1 月間拿了契約書跟我約在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準備簽約,然後陳長榮請我在契約書上填寫資料並簽名,契約書上有華誼公司的名稱及負責人賈釗簽名的字樣,因為我當時約有10萬元的資金可運用,所以我告訴陳長榮這次先投資10萬元,並由我當日到大眾銀行匯款到華誼公司指定的玉山商業銀行帳戶,華誼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後,就請陳長榮將華誼公司開立的10萬元本票交給我。契約期滿3 個月後,我又於106 年4 月、7 月、10月、107 年1 月間與華誼公司簽約,前後總共簽了5 次合約,總計投入40萬元。我自從106 年1 月開始投資後,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取到投資本金2%的利息,該利息都是華誼公司直接匯款到我大眾銀行的帳戶內,但是到106 年11、12以後,我就沒有再收取到華誼公司任何的利息,我投資的40萬元本金到現在也沒有拿回來等語(見他卷3 第68、69頁)。 ⑮證人張郁卿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約於106 年10月間認識蔡宗展,當時蔡宗展跟我們介紹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蔡宗展表示臺灣很多銀樓的黃金都是跟華誼公司賈釗進貨的,華誼公司算是臺灣黃金市場很大的批發商,蔡宗展告訴我們他的老闆賈釗成立的華誼公司很有發展性,賈釗表示如果蔡宗展真的想要投資的話,就要蔡宗展去募資,募資的對象是針對不特定的投資人,因為華誼公司是做國際黃金進出口買賣,蔡宗展告訴我們華誼公司有3 位業務員,必須輪流到海外去採購黃金,蔡宗展也是華誼公司的業務員,他會用我們投資的資金去採購黃金回臺,由華誼公司進行買賣,買賣的利潤就是我們投資的利息,蔡宗展表示華誼公司的黃金投資方案係保本及保證獲利,亦即契約期滿可以拿回本金,每個月保證獲利2%,契約期間為3 個月,投資期間短,契約期間結束隨時想要拿回本金都可以,我覺得保本、保證獲利且有簽約及開本票,對我來講是很大的保障,所以我才決定參與投資。我在106 年11月投資華誼公司,契約期間為3 個月,當時蔡宗展與我約在臺中新時代的麥當勞見面簽約,蔡宗展準備一份華誼公司的契約書跟我簽約,契約書上有華誼公司的名稱及負責人賈釗的字樣,我填好相關資料並簽名,事前(106 年11月2 日)就已經先自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臨櫃轉帳到華誼公司指定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簽約當天蔡宗展就將華誼公司開立的10萬元本票及契約書一併交給我等語(見他卷3 第71頁)。 ⑯證人黃啟銘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於106 年12月中,賈釗跟我說他在非洲有從事黃金買賣,希望能擔任我的上手供應商,向他採購黃金。他開出的條件是我先付他採購資金美元25萬5 千元,折合754 萬4000元,承諾我每個月可以每公斤美元3 萬6000元之價格向他採購共7 公斤的黃金,連續採購4 個月後並將本金美元25萬5 千元退還給我,合約到期後,得以自動續存合約投資。我考量當時黃金成本每公斤美元4 萬元左右,他開給我的條件,我若向他採購黃金再拿到市場出售可有每公斤美元4 千元的利差,我便答應這筆買賣,他還告訴我,他可以代替我將這批黃金在香港以市價出售,直接將這美元4 千元的利差以現金方式給我,如以每月7 公斤的採購量計算,我可以拿回美元2 萬8000元的利潤,每月利潤率超過10% ,我同意投資後,他於106 年12月25日先開立755 萬元的本票給我,我在106 年12月至107 年2 月間陸績匯出該筆款項給他名下的華誼公司帳戶,但之後他完全沒給付我任何利潤,也沒給我黃金,連本金都沒還給我等語(見他卷3 第14頁)。 ⑰證人陳博君於調查局詢問時稱:一開始認識賈釗後,他向我介紹他有一個黃金投資方案,我跟我男友江敏嘉在106 年7 月開始投資,但我們都是找朋友出資,我們再從中向他們抽取部分報酬,從106 年7 月到10月,我們總共介紹朋友投資140 萬元,賈釗向我們保證每個月可以拿到5%利潤,我再將我拿到的每月利潤分配給其他實際出資的朋友,每筆合約簽約時間大約3 個月到5 個月,到期可以拿回本金,簽約時賈釗都有提供合約跟本票留存等語(見偵卷3 第24 頁)。 ⑱證人戴子琪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賈釗跟我們說明投資內容後,我就先投資華誼公司20萬元,賈釗承諾每個月會給我8%利息,隨時都可以拿回本金,當時我有簽訂採購合約。後來我在106 年8 月,又再加碼投資13萬元,每月利息也是8%,賈釗每月都有付我利息,直到106 年11月以後就都沒拿回本利了等語(見偵卷3 第31頁)。 ⑲證人江瑾威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賈釗向我表示黃金投資方案是每月保證5%的獲利,合約期限為一年,我聽了之後決定投資華誼公司100 萬元,隔天賈釗及畢玉琴就向我收款,我當場繳交一部分現金給他並簽立合約,當時賈釗還給我一張100 萬元的本票,現在我都還有留著,事後我還有再把尾款匯到華誼公司的帳戶裡;106 年3 月間賈釗又約我,要求我繼續加碼投資,我記得我那段期間還有投資50萬元,一樣保證每月5%獲利等語(見偵卷3 第46頁)。 ⑳證人金益民於調查局詢問時稱:蔡宗展向我介紹華誼公司黃金投資方案,投資內容主要是華誼公司負責人賈釗在非洲肯亞、迦納有配合的礦產,會將挖取的黃金販售到香港,並將取得的資金作為我們投資的紅利,我就是投資賈釗的挖礦事業,最低投資金額為10萬元,每月可獲得投資金額3%的紅利,投資期滿後會將投資人的本金全數返還,我分別於106 年12月21日投資20萬元、106 年4 月13日投資580 萬元、106 年7 月13日投資270 萬元、106 年10月6 日匯款140 萬元,總計投資金額1010萬元。我自106 年3 月起共簽署「借貸合意書」、「國際採購合意書」3 次,第1 次106 年3 月20日至107 年3 月20日(投資金額600 萬元)、第2 次106 年8 月13日至106 年11月13日(投資金額270 萬元)、第3 次106 年10月6 日至107 年1 月7 日(投資金額140 萬元),我將上開投資款項匯款後,蔡宗展、畢玉琴會以華誼公司名義簽立本票的方式當面交給我做擔保,我自105 年12月21日投資20萬元起,每個月都有收到華誼公司給我的3%利潤等語(見偵卷3 第51、52頁)。 ㉑證人王俊力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是透過楊尚融介紹知道這個黃金礦石投資案的,我分別於105 年12月投資20萬元、106 年4 月投資170 萬元及10萬元,但後來我要求要撤資時,賈釗同意我170 萬元那筆可以減資為100 萬元,後於106 年6 月我又投入10萬元,共計投入140 萬元,後來賈釗有同意將2 筆10萬元的投資款退還給我,所以目前還有120 萬元的資金未解約,每次投資我都是跟楊尚融聯繫,他再與賈釗聯絡相關事宜,請賈釗將「借貸合意書」及「國際採購合意書」直接寄到我的住所,我簽完名後再將該文件寄回給華誼公司,之後華誼公司就會將該次投資款以簽立本票的方式郵寄給我做擔保,當時楊尚融是跟我說獲利要看華誼公司的營運狀況與礦石市價決定,投資期滿後會將投資人的本金全數返還,至於每月分派的利息不一定,當初華誼公司有跟我們提過市場狀況好的話,曾經有公司達到發放7%的月息,但一般狀況下還有3 、4%,最差也都還有1 、2%,另外依我自己探究瞭解,礦石業並不會有賠錢的問題,每月確定都有利息收入,所以我還是願意投資等語(見偵卷3 第5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投資本件黃金採購是楊尚融介紹我進來的我們出錢給華誼公司作為採購黃金礦石,也就是買大概純度90% 的黃金,然後將礦石賣掉獲利賺取差額,由財務那邊統籌華誼帳戶再匯款給我們,我會想投資這個黃金採購是因為投資時有開立一個本票,我的錢確實會存在,如果是買股票、基金的話有漲有跌,有本票擔保,獲利高低是一定的,但是至少不會虧損,當時楊尚融找我投資有說獲利的大概範圍,但是他有提到實際上要看財務那邊結算之後撥款給我們才知道獲利多少,獲利的成數他都只有提到一個範圍,投資前我問楊尚融獲利的狀況,他是說一個大概獲利情形,他只有說一個最好跟最差的數額,簽約時契約上沒有寫明獲利成數,我有事先詢問原因,他們說黃金價格可能會有波動,契約內容所謂的每個月共享銷售後的獲利,是指黃金賣掉後的差額獲利扣掉華誼公司的成本,經過統計後由公司帳戶把獲利撥給投資人,由我們投資人跟華誼公司共享銷售獲利,意思是我們投資人委託華誼公司採購黃金,再委託他們去賣掉,黃金是從非洲買進來到香港,再從香港出售,因為買進來是礦石不是純金,在香港那邊確實有國際型熔煉廠,我沒有向華誼公司反映過報酬太低,因為價格會有波動,我有比較過一般證交所的黃金期貨商品跟賈釗他們的黃金投資方案獲利,證交所或掛牌的黃金期貨商品比較好賺(獲利比較高),但是黃金期貨就跟股票一樣沒有一實體的商品存在,我想跟賈釗他們投資是因為至少他門是有買黃金礦石,至少還有一個實體的黃金存在,起碼實體東西不會不見,風險比較低等語(見院2 卷第129至136 頁)。 ㉒證人俞齊醒於調查局詢問時稱:我是透過楊尚融才認識賈釗,賈釗是告訴我借款給他後,他會拿去投資黃金,投資產生的利潤就會分給借款予他的人,當時只要有匯款就會與賈釗簽約,時間分別是在105 年10月29日、105 年12月13日、106 年1 月2 日、106 年1 月23日及106 年3 月24日,並匯款3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0 萬元及130 萬元,除了105 年10月29日我是將3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賈釗外,其餘都是直接匯款進華誼公司的上海銀行帳戶,我不記得賈釗保證我保證獲利多少;我印象中,合約有簽兩種,一種是借款合約,另一種是投資合約等語(見偵卷3 第107 、108頁)。 ㉓以上,堪認被告3 人向該投資人收受之投資款,事先或並未約定固定報酬,或僅告知最高、最差之一定範圍獲利、縱或約定並已實際給付之每月1 %至6 %報酬,以被告3 人當時所宣稱以投資金融商品為資本操作手段,顯然並未到「特殊之超額」至使各該投資人盲目追求而陷入投資風險之結果。以卷內證據亦無從認為被告3 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 至21之投資款項,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 ⒋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尚難認已至超越合理懷疑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3 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自屬不能證明。 八、綜合上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直接、間接證據,尚難認被告3 人基於共同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對外違法吸金,復查無足資認定被告3 人有何公訴意旨所認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3 人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九、至被告賈釗請求函查證人王俊力對林聖智所提出之告訴狀、108 年間陳長榮、蔡政修、黃啟銘、蔡沐騰之入出境資料、蔡沐騰於非洲肯亞公司之登記證、陳谷塵於106 年至107 年間非洲入出境資料,均以證明其於本案實際角色;函查證人黃啟銘於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之偵訊筆錄,以證明其與黃啟銘之關係;函查楊尚融於106 年間至澳門入出境資料及現金申報紀錄,以證明其與證人陳谷塵之關係;傳喚證人陳長榮,以證明採購黃金部分係由蔡沐騰自非洲採購,其係依蔡沐騰指示將資金匯入非洲帳戶,由蔡沐騰採購等情。因該等事實業據上開證人證述明確,且有上開相關書、物證足資相左,本院均認為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亦與本件犯罪構成要件無涉,無調查之必要,均予駁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投資人│介紹人│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新│付款方式│ │ │ │/ 接洽│ │台幣:元) │ │ │ │ │人 │ │ │ │ ├──┼───┼───┼───────┼──────┼────┤ │1 │俞齊醒│賈釗 │105年10月29日 │30萬元 │現金交賈│ │ │ │ │ │ │釗 │ │ │ ├───┼───────┼──────┼────┤ │ │ │楊尚融│105年12月1日 │20萬元 │匯款上海│ │ │ │ │106年1月2日 │20萬元 │銀行帳戶│ │ │ │ │106年1月23日 │100萬元 │ │ │ │ │ │106年3月24日 │130萬元 │ │ ├──┼───┼───┼───────┼──────┼────┤ │2 │江瑾威│賈釗 │105年9月 │80萬元 │現金交賈│ │ │ │ │ │ │釗 │ │ │ ├───┼───────┼──────┼────┤ │ │ │畢玉琴│106年1月16日 │20萬元 │匯款上海│ │ │ │ │106年3月8日 │50萬元 │銀行帳戶│ ├──┼───┼───┼───────┼──────┼────┤ │3 │王俊力│楊尚融│105年12月20日 │20萬元 │匯款中國│ │ │ │ │106年4月13日 │170萬元 │信託帳戶│ │ │ │ │106年4月20日 │10萬元 │ │ │ │ │ │106年6月28日 │10萬元 │ │ │ │ │ │ │ │ │ ├──┼───┼───┼───────┼──────┼────┤ │4 │戴子琪│賈釗 │105年11月25日 │20萬元 │匯款玉山│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106年8月24日 │13萬元 │匯款中國│ │ │ │ │ │ │信託帳戶│ ├──┼───┼───┼───────┼──────┼────┤ │5 │王冠倩│賈釗 │106年1月18日 │300萬元 │匯款上海│ │ │陳長榮│蔡沐騰│ │ │銀行帳戶│ │ │ │ ├───────┼──────┼────┤ │ │ │ │106年2月8日 │100萬元 │匯款玉山│ │ │ │ │ │ │銀行帳戶│ ├──┼───┼───┼───────┼──────┼────┤ │6 │謝雯伃│陳長榮│106年1月24日 │20萬元 │匯款上海│ │ │ │ │106年3月7日 │10萬元 │銀行帳戶│ │ │ │ │106年6月6日 │10萬元 │ │ ├──┼───┼───┼───────┼──────┼────┤ │7 │曾仁成│蔡沐騰│106年2月17日 │10萬元 │匯款上海│ │ │ │ │106年3月2日 │20萬元 │銀行帳戶│ │ │ │ │106年4月24日 │10萬元 │ │ │ │ │ │106年5月22日 │100萬元 │ │ │ │ │ │106年6月2日 │70萬元 │ │ │ │ │ │106年6月19日 │20萬元 │ │ │ │ │ │106年9月13日 │60萬元 │ │ ├──┼───┼───┼───────┼──────┼────┤ │8 │蔡政修│賈釗 │106年4月 │130萬元 │匯款中國│ │ │ │楊尚融│ │ │信託帳戶│ │ │ │ ├───────┼──────┼────┤ │ │ │ │106年4月 │45萬元 │現金交畢│ │ │ │ │ │ │玉琴 │ │ │ │ ├───────┼──────┼────┤ │ │ │ │106年12月 │80萬元 │現金交畢│ │ │ │ │ │ │玉琴 │ ├──┼───┼───┼───────┼──────┼────┤ │9 │顏瑋伯│賈釗 │106年4月12日至│人民幣335萬 │匯款至賈│ │ │ │ │4月20日 │4830元(合新 │釗香港友│ │ │ │ │ │台幣約1446萬│人所提供│ │ │ │ │ │元) │人頭帳戶│ │ │ │ │ │ │,再轉交│ │ │ │ │ │ │賈釗 │ │ │ │ ├───────┼──────┼────┤ │ │ │ │106年5月10日 │150萬元 │匯款至陳│ │ │ │ │ │ │谷塵帳戶│ │ │ │ │ │ │,再轉交│ │ │ │ │ │ │賈釗 │ │ │ │ ├───────┼──────┼────┤ │ │ │ │106年5月11日 │人民幣20萬元│匯款至陳│ │ │ │ │ │(合新台幣約 │谷塵指定│ │ │ │ │ │86萬元) │人頭帳戶│ │ │ │ │ │ │,再交予│ │ │ │ │ │ │賈釗 │ ├──┼───┼───┼───────┼──────┼────┤ │10 │金益民│蔡沐騰│106年4月13日 │580萬元 │匯款中國│ │ │ │ │106年7月13日 │270萬元 │信託帳戶│ │ │ │ │106年10月6日 │140萬元 │ │ │ │ │ ├───────┼──────┼────┤ │ │ │ │106年12月21日 │20萬元 │匯款玉山│ │ │ │ │ │ │銀行帳戶│ ├──┼───┼───┼───────┼──────┼────┤ │11 │郭俊傑│蔡沐騰│106年5月15日 │60萬元 │匯款上海│ │ │林卉英│ │106年5月25日 │20萬元 │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12 │陳錦雯│蔡沐騰│106年4月10日 │130萬元 │匯款中國│ │ │ │ │106年6月13日 │120萬元 │信託帳戶│ ├──┼───┼───┼───────┼──────┼────┤ │13 │陳谷塵│賈釗 │106年4月17日 │300萬元(150 │賈釗指定│ │ │ │ │ │萬元為顏瑋伯│之杜啟宇│ │ │ │ │ │106年5月10日│中國信託│ │ │ │ │ │投資) │帳戶 │ ├──┼───┼───┼───────┼──────┼────┤ │14 │温存豪│楊尚融│106年4月27日 │130萬元 │匯款上海│ │ │ │ │ │ │銀行帳戶│ ├──┼───┼───┼───────┼──────┼────┤ │15 │陳博君│賈釗 │106年7月10日 │10萬元 │匯款上海│ │ │及其友│ │106年7月18日 │20萬元 │銀行帳戶│ │ │人 │ │106年7月21日 │10萬元 │ │ │ │ │ │106年8月3日 │10萬元 │ │ │ │ │ │106年8月15日 │10萬元 │ │ │ │ │ │106年9月22日 │80萬元 │ │ │ │ │ │106年10月21日 │30萬元 │ │ ├──┼───┼───┼───────┼──────┼────┤ │16 │康益維│蔡沐騰│106年8月18日 │250萬元 │匯款中國│ │ │ │ │106年10月26日 │125萬5千元 │信託帳戶│ │ │ │ │ │ │ │ │ │ │ │ │ │ │ ├──┼───┼───┼───────┼──────┼────┤ │17 │劉慕樺│蔡沐騰│106年4月 │10萬元 │匯款中國│ │ │ │ │106年9月4日 │10萬元 │信託帳戶│ │ │ │ │ │ │ │ ├──┼───┼───┼───────┼──────┼────┤ │18 │張豈銘│蔡沐騰│106年9月27日 │30萬元 │匯款上海│ │ │ │ │106年11月21日 │70萬元 │銀行帳戶│ ├──┼───┼───┼───────┼──────┼────┤ │19 │邱裕鑑│蔡沐騰│106年9月22日 │10萬元 │匯款上海│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20 │張郁卿│蔡沐騰│106年11月2日 │10萬元 │匯款中國│ │ │ │ │ │ │信託帳戶│ │ │ │ │ │ │ │ ├──┼───┼───┼───────┼──────┼────┤ │21 │黃啟銘│賈釗 │106年12月26日 │420萬元 │匯款彰化│ │ │ │ │107年1月17日 │106萬5,060元│銀行帳戶│ │ │ │ │107年2月1日 │美金3萬9,840│ │ │ │ │ │ │元、港幣24萬│ │ │ │ │ │ │9,837.66元( │ │ │ │ │ │ │共新台幣755 │ │ │ │ │ │ │萬元) │ │ ├──┼───┼───┼───────┼──────┼────┤ │ │ │ │總合 │6,150萬5,000│ │ │ │ │ │ │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