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90號原 告 鴻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鴻昇 被 告 潘志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指稱因被告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查詢結果(據原告提出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查詢),未見被告涉犯刑事案件繫屬至本院,顯未據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尚未起訴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