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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佳宏方楷烽陳昭仁

原告
雅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生
訴訟代理人
兼原告
姚學士
被告
林益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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