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雅馳企業有限公司、黃安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原 告 雅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生 訴訟代理人 兼 原 告 姚學士 被 告 林益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