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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鐵雄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詒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後,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毒品確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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