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廖子涵

  • 被告
    陳長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含袋合計毛重壹點貳肆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長和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合計1.260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2 包(驗前毛重共1.26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8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1.2498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9保-0606 號)1 紙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