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榮紘
方信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1951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娘家大紅麴膠囊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紘、方信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民國110 年度偵字第19516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扣得娘家大紅麴2 件,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榮紘、方信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9516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次查,扣案之娘家大紅麴膠囊2 件經檢驗為仿冒品乙情,有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9 日晨字第2021011901號函(含所附委託檢驗紀錄表、產品品質檢驗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05 至117 頁),是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