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鄭吉雄、楊奕泠、林述亨
- 法定代理人吳建業
- 原告張治維
- 被告劉明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張治維 被 告 劉明欽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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