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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劉美香李雅雯陳俐文

原告
李彥儀
被告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譽真
被告
劉復興

上列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劉復興為本件侵權行為時,係受僱於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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