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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妨害秘密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雅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忠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2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忠佑係僑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僑力化工公司) 之員工,為滿足自己窺視他人隱私之慾望,竟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間某時許及109 年9 月1 日7 時許,先後2 次在桃園市觀音區工業五路僑立化工公司內,將其所有自備手機(廠牌:Funtouch OS)開啟錄影功能放置於化工生產線2 線大樓2 樓女廁內之馬桶刷架,以由上往下之角度,偷拍他人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於109 年9 月1 日8 時27分許,該公司員工溫○○(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查覺此事後報告主管尤淑慧,經主管尤淑慧報警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賴忠佑上開手機及手機內所存告訴人AE00000H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先前遭偷拍之影片,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4至45頁及第4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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