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呂曾達
- 當事人劉富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070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智易字第5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富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本案犯罪事實,除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註冊/審定號」欄贅載「00000000號」,應予刪除,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富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廖德全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侵權物照片、社群軟體畫面翻拍、理律法律事務所109年3月4日函、109年12月24日函暨商標檢索資料及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侵權市值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109恒鼎智字第0347號函、109恒鼎智字第0348號函、109恒鼎智字第0349號函暨商標註冊資料及產品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函暨商標檢索資料及產品鑑定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刑事告訴狀暨商標檢索資料及鑑定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8年5月間某時起至109年9月9日下 午2時59分許為警搜索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 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容有誤會。 ㈢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牟利,破壞商品交易秩序,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收益及潛在市場利益,並減損我國保護商標權利之國際形象,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願賠償上開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及保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智易字第56號卷第93頁至第104頁)。又被告雖有意願調解,惟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無調解意願,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未到場未能進行調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販賣之期間及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業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分別達成和解,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詳如前述。堪認被告歷此偵審暨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萬100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上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如沒收之宣告在個案運用上或有過苛之虞者,法院仍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此為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因本案販賣仿冒商品獲取新臺幣1299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分別達成和解,被告並已全數履行和解金額。雖尚未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達成和解。惟考量其賠償之金額已逾其上開犯罪所得,足以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達成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以預防犯罪、實現公平正義之立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709號被 告 劉富傑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富傑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均指定用於各類衣服等商品或服務,而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前開商標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間某時起至109年9月9日下午2時59分許止,陸續向某不詳之賣家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20 元之價格,購買包含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後,復在其所經營而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左側之店面,以 每件衣服200元、外套400元、包包500元、鞋子300元、褲子200元、帽子100元、拖鞋100元、圍巾200元、口紅100元之 價格,販售其所購入之前揭仿冒商品,共計獲有約15萬元之淨利。嗣警於109年9月9日下午2時59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獲仿冒商品,乃當場扣得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及販賣前揭仿冒商品之收款2萬1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富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購買如附表二之仿冒品,並在上開時、地銷售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各2份及蒐證影像翻拍照片20張。 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3 1.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2.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4 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5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6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7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8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9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3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10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11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12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英商布拜里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13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函、產品鑑定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 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3.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14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附表二、附表三扣案物均為仿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8年5月間某時起至109年9月9日下午2時59分許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者,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一行為犯數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請從一重處斷。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另被告犯罪所得15萬元(其中2萬100元業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如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檢 察 官 劉玉書 檢 察 官 方勝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柏睿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是否告訴 1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否 2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否 3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公司 是 4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是 5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是 6 00000000號、0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是 7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8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9 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否 10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否 11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否 12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否 13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否 14 00000000號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 否 15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是 附表二(桃園市○○區○○○路00號左側建築物扣得) 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 1 仿冒NIKE衣服 86 2 仿冒NIKE褲 46 3 仿冒NIKE鞋 53 4 仿冒NIKE拖鞋 36 5 仿冒NIKE帽子 18 6 仿冒NIKE背包 2 7 仿冒ADIDAS衣服 96 8 仿冒ADIDAS褲 156 9 仿冒ADIDAS帽子 45 10 仿冒ADIDAS拖鞋 7 11 仿冒ADIDAS鞋 31 12 仿冒UA衣服 178 13 仿冒CHANEL衣服 3 14 仿冒CHANEL圍巾 1 15 仿冒CHANEL口紅 109 16 仿冒CHANEL香水 2 17 仿冒CHANEL包包 1 18 仿冒PUMA衣服 7 19 仿冒PUMA褲 23 20 仿冒PUMA鞋 14 21 仿冒DIOR衣服 62 22 仿冒HERMES包包 3 23 仿冒YSL包包 1 24 仿冒BURBERRY衣服 30 25 仿冒GUCCI衣服 8 26 仿冒GUCCI鞋 2 27 仿冒CONVERSE鞋 45 28 仿冒THE NOTRH FACE衣服 21 29 仿冒BVLGARI包包 1 30 仿冒Louis Vuitton包包 3 附表三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東路左側第1間、第2間阿香快速剪髮店扣得)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 1 仿冒CHANEL口紅 2616 2 仿冒NIKE衣服 456 3 仿冒NIKE外套 15 4 仿冒NIKE褲子 34 5 仿冒JORDAN衣服 3 6 仿冒THE NORTH FACE外套 218 7 仿冒BERBERRYAL帽子 8 8 仿冒PUMA褲子 19 9 仿冒PUMA外套 6 10 仿冒PUMA衣服 2 11 仿冒ADIDAS衣服 467 12 仿冒ADIDAS外套 74 13 仿冒ADIDAS褲子 60 14 仿冒UNDERARMOUR衣服 342 15 仿冒UNDERARMOUR外套 21 16 仿冒UNDERARMOUR褲子 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