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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美香呂曾達蔡榮澤

                110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聯合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張皓雯

附民被告  林家輝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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