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昌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99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戴昌葳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汁包玖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 N ,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汁包陸包、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 N ,N- 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之果汁包伍包、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伍粒、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昌葳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 )、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愷他命(Ke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其可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廷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廷」)所兜售之果汁包、藥錠及白色結晶,可能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2-氟- 去氯愷他命、硝甲西泮及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世紀帝國KTV 」內,向「阿廷」以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購得含有附表編號一至三「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果汁包共20包(附表編號一之果汁包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低於1 %,無法估算純質淨重;附表編號二、三之果汁包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7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含有附表編號四「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藥錠5 粒(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 %,不計算純質淨重,下稱「第三級毒品藥錠」)、含有附表編號五「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白色結晶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3.2786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戴昌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與中福路之路口旁,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員警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20包、「第三級毒品藥錠」5 粒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戴昌葳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案物照片、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20包(附表編號一之果汁包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低於1 %,無法估算純質淨重;附表編號二、三之果汁包內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7公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藥錠」5 粒(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 %,不計算純質淨重)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純質淨重3.2786公克)。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均供稱係同時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20包、「第三級毒品藥錠」5 粒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9-20 頁、第91頁),依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上開扣案之不同品項第三級毒品數量。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20包(即附表編號一之淡黃色粉末9 包、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淡橙黃色粉末6 包、附表編號三之淡黃色粉末5 包)、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藥錠」5 粒(即橘色圓形錠劑)、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即白色結晶),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檢出成分」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考,其中附表編號二、三之果汁包內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7公克、附表編號五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3.2786公克,經合併計算上開同級毒品之數量,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顯已逾5 公克(純質淨重計算式2.87公克+3.2786 公克=6.1486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止規範,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第三級毒品藥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2-氟- 去氯愷他命、硝甲西泮、愷他命均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20包、「第三級毒品藥錠」5 粒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已逾純質淨重5 公克,業如前述,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而上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第三級毒品藥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蔡正傑、詹東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玟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及用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淡黃色粉│玖包(驗前淨重合計伍拾│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末(小惡│貳點肆肆公克,純度未達│4-甲基甲基卡西酮(│局109 年9 月24日刑鑑│ │ │魔果汁包│1 %不計算純質淨重,驗│4-methylmethcathin│字第1090096894號鑑定│ │ │) │餘淨重合計伍拾點貳柒公│one、Mephedrone、4│書(微量即純度未達1 │ │ │ │克) │-MMC)成分,被告持│%,無法估算總純質淨│ │ │ │ │有為警查獲之第三級│重) │ │ │ │ │毒品 │ │ ├──┼────┼───────────┼─────────┼──────────┤ │ 二 │淡橙黃色│陸包(驗前淨重合計肆拾│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同上(第三級毒品甲基│ │ │粉末(骷│肆點零玖公克,純度3 %│- N ,N- 二甲基卡西│- N ,N- 二甲基卡西酮│ │ │髏頭果汁│,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壹點│酮(Methyl-N,N-Dim│純質淨重合計1.32公克│ │ │包) │參貳公克,驗餘淨重合計│ethylcathinone)成│) │ │ │ │肆拾壹點柒捌公克) │分,被告持有為警查│ │ │ │ │ │獲之第三級毒品 │ │ ├──┼────┼───────────┼─────────┼──────────┤ │ 三 │淡黃色粉│伍包(驗前淨重合計貳拾│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同上(第三級毒品甲基│ │ │末(水蜜│貳點貳柒公克,甲基- N,│- N ,N- 二甲基卡西│- N ,N- 二甲基卡西酮│ │ │桃果汁包│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酮(Methyl-N,N-Dim│純質淨重合計1.55公克│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壹│ethylcathinone)及│) │ │ │ │點伍伍公克,驗餘淨重合│微量2-氟- 去氯愷他│ │ │ │ │計貳拾點伍零公克) │命(2-Fluorodeschl│ │ │ │ │ │oroketamine )成分│ │ │ │ │ │,被告持有為警查獲│ │ │ │ │ │之第三級毒品 │ │ ├──┼────┼───────────┼─────────┼──────────┤ │ 四 │橘色圓形│伍粒(驗前淨重合計伍點│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錠劑 │捌壹陸零公克,純度低於│西泮(Nimetazepam │醫務中心109年9 月21 │ │ │ │1 %不計算純質淨重,驗│),被告持有為警查│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餘淨重合計伍點陸伍玖零│獲之第三級毒品 │號、第0000000Q號毒品│ │ │ │公克) │ │鑑定書(純度低於1 %│ │ │ │ │ │不計算純質淨重) │ ├──┼────┼───────────┼─────────┼──────────┤ │ 五 │白色結晶│壹包(驗前淨重肆點貳貳│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同上(第三級毒品愷他│ │ │ │伍零公克,純度77.6%,│命(Ketamine),被│命純質淨重3.2786公克│ │ │ │純質淨重參點貳柒捌陸公│告持有為警查獲之第│) │ │ │ │克,驗餘淨重肆點貳壹肆│三級毒品 │ │ │ │ │參公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