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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陳霖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鍾陳霖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36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及賠償被害人101 萬4,000 元,於民國109 年11月7 日確定,有卷內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但受刑人未如期賠償被害人,有隆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附件可稽,且受刑人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合法通知,均未遵期到案,此經本院查閱全卷屬實,可認受刑人上開所為,違反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必要執行刑罰,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撤銷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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