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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宥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6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潘宥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潘宥霖自民國102年9月4日起至103年7 月19日止,任職領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領上公司),擔任倉管人員,亦負責送貨至客戶、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領上公司客戶收取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1,017元之應收帳款後,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還領上公司。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宥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領上公司經理林容笙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領上公司出貨單、手寫單據、客戶對帳單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宥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所示之103年5、6 月間,利用向領上公司客戶收取款項之機會,陸續將該等款項挪為己用,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一罪。

㈡按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業務侵占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一律以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作為其法定刑,不可謂不重。本案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萌生業務侵占之犯意,衡其所為,固無足取,惟考量被告所侵占財物價值非鉅,且其已坦承犯罪,與領上公司以5萬1,017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此有和解書1 份附卷可憑,堪認其已有悔意,衡情所犯業務侵占罪之最輕本刑為6 月以上有期徒刑,縱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處以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不無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符刑罰之相當性原則。

㈢爰審酌被告經領上公司委以向客戶收取貨款之職,竟為圖個人私利,將前揭收取款項挪為己用,所為誠屬非是,惟考量被告已知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侵占金額非高,並已全數歸還領上公司,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復兼衡其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商、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李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 客戶名稱       │侵占款項(新臺幣)│
├──┼──────┼────────┼────────┤
│1  │103年5月29日│老圓環排骨      │3,600元         │
├──┼──────┼────────┼────────┤
│2  │103年5月31日│豐米便當店(南竹 │2萬7,895元      │
│    │            │古都、果林店)   │                │
├──┼──────┼────────┼────────┤
│3  │103年6月26日│品好餐飲自助餐  │1,787元         │
├──┼──────┼────────┼────────┤
│4  │103年6月28日│全家樂燒臘      │2,870元         │
├──┼──────┼────────┼────────┤
│5  │103年5月份  │豐米便當店(南竹 │1萬4,865元      │
│    │            │古都、果林分店) │                │
├──┴──────┴────────┼────────┤
│                                合計│5萬1,0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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