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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江德民吳天明劉得為
  •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 原告
    黃朝盛
  • 被告
    湯育昀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61號附民原告  黃朝盛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附民被告  湯育昀 附民被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2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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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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