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110 年度執字第28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郭益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益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郭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郭益宏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亦無其他意見。
三、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依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徒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徒刑刑期合併以下),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有竊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不同類型(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有複數案件),據其侵(危)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類似與否、犯罪時間相隔遠近等一切情狀,衡酌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另外,被告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但未因其他罪刑經諭知多數罰金刑,該罰金部分無從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7 款),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共同)竊盜 │竊盜 │(共同)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5月 │ │ │(另宣告易科罰金折│(另宣告易科罰金折│(另宣告易科罰金折│ │ │ │算標準及定執行刑)│算標準及定執行刑)│算標準及定執行刑)│ │ ├──────┼─────────┼─────────┼─────────┼─────────┤ │犯 罪 日 期 │108.01.18 上午8 時│107.09.07 、 │108.03.01 上午12時│108.04.11 │ │ │、同日上午9 時 │108.04.03、 │40分、同日上午4 時│ │ │ │ │108.04.13、 │9 分 │ │ │ │ │108.04.15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速偵43│新北地檢108 偵1138│桃園地檢108 偵1302│桃園地檢108 偵1513│ │機關年度案號│7 │1 │3 │4 │ ├───┬──┼─────────┼─────────┼─────────┼─────────┤ │ │法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 桃簡433 │108 易469 │108 桃簡1481 │108 桃簡1470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8.07.16 │108.07.23 │108.07.30 │108.06.26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8.08.12 │108.08.20 │108.09.02 │108.09.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執1383│桃園地檢108 執1199│桃園地檢108 執1338│桃園地檢108 執1496│ │ │1 (原確定判決定應│7 (原確定判決定應│6 (原確定判決定應│8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 │ │ │) │2 月)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聲26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02.26 │107.12.16. │108.04.03 │108.01.20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偵9119│新北地檢108 偵2503│新北地檢108 偵2503│桃園地檢108 毒偵91│ │機關年度案號│ │3 │3 │1 、1926;108 偵10│ │ │ │ │ │137 │ ├───┬──┼─────────┼─────────┼─────────┼─────────┤ │ │法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審簡861 │108 審易2833 │108 審易2833 │108 審訴1123、1176│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8.11.21 │108.11.27 │108.11.27 │108.09.25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8.12.16 │108.12.31 │108.12.31 │109.02.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1647│新北地檢109 執2851(編號6 、7 經原確定│桃園地檢109 執3225│ │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 聲269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寄藏子彈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 月,併科│有期徒刑5月 │ │ │ │ │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8.01.25 │107.12.09 晚間6 時│107.11月間 │107.12.09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偵2186│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8 毒偵22│ │機關年度案號│6 、新北地檢108偵3│0 、108 偵1510 │0 、108 偵1510 │0 、108 偵1510 │ │ │0279(併辦) │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 桃簡2265 │109 上訴740 │108 審訴1209 │108 審訴1209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9.02.11 │109.04.14 │108.10.02 │108.10.02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9.03.23 │109.04.14 │108.11.05 │108.11.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6130│桃園地檢109 執8851(編號10至13經本院108 審訴1209判決定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 月) │ │ │ │ │ │ │ │ │ │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聲26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13 │ 14 │ 1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收受)贓物 │持有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02 │108.04月上旬某日起│108.02.24 │ │ │ │ │至同年月16日止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9 毒偵92│桃園地檢108 偵2586│ │ │機關年度案號│0 、108 偵1510 │2 (並言詞追加) │2 │ │ ├───┬──┼─────────┼─────────┼─────────┼─────────┤ │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8 審訴1209 │109 審訴646 、109 │109 桃簡3123 │ │ │ │ │ │審易1074 │ │ │ │事實審├──┼─────────┼─────────┼─────────┼─────────┤ │ │判決│108.10.02 │109.06.19 │109.12.23 │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判 決├──┼─────────┼─────────┼─────────┼─────────┤ │ │確定│108.11.05 │109.07.28 │110.01.26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8851│桃園地檢109 執1330│桃園地檢110 執2818│ │ │ │(編號10至13經原確│0 │(聲請書一覽表誤載│ │ │ │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為3123號) │ │ │ │期徒刑1 年4 月) │ │ │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 聲269 裁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5 年6 月(110 執更1326)。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