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劉家成
具 保 人 劉美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美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美君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家成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3月,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4 至7 、11所示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其他上訴駁回,嗣檢察官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802號判決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至7 、11部分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均駁回上訴確定(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 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2 號審理中)等節,有107 年5 月18日107 年刑保工字第150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18495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
(二)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 號之住所,並命受刑人於109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應到案執行,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日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嗣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執行拘提,未能拘提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未到案執行等情至為明確,聲請人因此發布通緝,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12月14日桃檢俊執未緝字第5872號通緝書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
(三)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於109 年12月29日下午3 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在前開國庫存款收款書上記載之住所住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至明。
(四)另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