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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龍輝吳軍良林岷奭

抗告人
即被告
魏榜首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榜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魏榜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惟理由後補」等語,有抗告人於111年9月19日提出之書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岷奭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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