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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陳韋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興彥
選任辯護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興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興彥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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