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 原告
- 林炳光
- 被告
- 劉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家宏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3號(原案號: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炳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關於被告劉家宏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11月18日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訴。其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