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 原告
-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琳
- 訴訟代理人
- 黃中農
- 被告
- 簡君國
謝佳霖
郭志旭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26號、110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