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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淑玲何宇宸何啓榮

聲請人
即扣押物品
被告
馮竣嗣
保 管 人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089號),聲請人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毀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竣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化學物,現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下稱聲請人)存放保管。復因前開化學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鑑驗結果均屬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及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之規定,聲請裁定銷燬等語。

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馮竣嗣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審理中,而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現由聲請人存放保管,此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卷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承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為其所有,均係用來純化第三級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鑑驗結果,分別檢驗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鑑驗結果欄位所示之成分,且均屬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並觀諸前開化學物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化學品危害分類欄位所示之可燃性、易燃性及對人體具有毒性等特性,有前開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6至117頁),且存放前開化學物之處所亦非專業化學儲存處所,自難採取適當之危害防範措施保管該等化學物,實有易生危險之疑慮,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確屬不便保管且易生危險之物無訛。另經本院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銷燬前開化學物一事徵詢檢察官,其表示:請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之聲請銷燬該等扣押物等語,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4頁)。本院審酌上情,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既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易生危險,自應先予毀棄,以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從而,聲請人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雖依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化學物裁定銷燬,惟前開辦法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且該辦法適用之客體為「扣案毒品」,而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化學物均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是前開化學物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化學品危害分類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丁酮溶液 1瓶 丁酮 易燃液體第2級、急毒性物質第5級(吞食)、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3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2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見本院卷第56頁)。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1(見本院卷第46頁)。 二 乙酸乙酯 1瓶 乙酸乙酯 易燃液體第2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3級(見本院卷第68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3(見本院卷第46頁)。 三 無水酒精 1瓶 乙醇 易燃液體第2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見本院卷第76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4(見本院卷第46頁)。 四 已烷溶液 1瓶 已烷 易燃液體第2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2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生殖毒性物質第2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2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1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慢毒性)第2級(見本院卷第82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5(見本院卷第46頁)。 五 丙酮溶液 1瓶 丙酮 易燃液體第2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3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見本院卷第90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6(見本院卷第46頁)。 六 氯丙酸甲酯(2) 1瓶 2-氯丙酸甲酯 可燃液體,第3級,H226刺激皮膚物質,第2級,H315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H319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3級,呼吸系統,H335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3級,H402(見本院卷第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7(見本院卷第46頁)。 七 氯丙酸甲酯(2) 1桶 2-氯丙酸甲酯 可燃液體,第3級,H226刺激皮膚物質,第2級,H315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H319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3級,呼吸系統,H335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3級,H402(見本院卷第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03(見本院卷第47頁)。 八 苯甲醛(B) 1瓶 苯甲醛 易燃液體第4級、急毒性物質第4級(吞食)、皮膚過敏物質第1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1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2級(見本院卷第110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08(見本院卷第46頁)。 九 苯甲醛(B) 1桶 苯甲醛 易燃液體第4級、急毒性物質第4級(吞食)、皮膚過敏物質第1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1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2級(見本院卷第110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04(見本院卷第47頁)。 十 不明溶液 8桶 2-氯丙酸甲酯 可燃液體,第3級,H226刺激皮膚物質,第2級,H315刺激眼睛物質,第2A級,H319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3級,呼吸系統,H335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3級,H402(見本院卷第98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H01、H03、H05、H07、H10、H11、H12、H13(見本院卷第48、49頁)。 十一 不明溶液 7桶 苯甲醛 易燃液體第4級、急毒性物質第4級(吞食)、皮膚過敏物質第1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1級、吸入性危害物質第2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2級(見本院卷第110頁)。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H02、H04、H06、H08、H09、H14、H15(見本院卷第48、49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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