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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吳天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士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原訴字第11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9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伍包(含袋毛重共參點伍陸柒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士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113 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5 包(含袋毛重共3.567 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大麻酚成分,為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士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113 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大麻5 包(含袋毛重共3.567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大麻酚成分,分別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9 年7 月7 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報告日期:109 年7 月20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報告日期:109 年8 月14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3 份在卷足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5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