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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簡方毅

  • 被告
    陳孝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儀 祁玉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icroSD」商標之記憶卡7179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孝儀、祁玉銓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6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microSD」記憶卡7179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鑑定報告等附卷可稽,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 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60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microSD 」商標之記憶卡計7179片,均為被告祁玉銓之金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貨與被告陳孝儀之先鋒儲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品,業據被告2 人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詢問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有商品照片、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說明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而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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