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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廖子涵

  • 被告
    張綉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綉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綉鳳前因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1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1 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告訴人飛狼公司指訴明確,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193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 年7 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1 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暨訂單明細擷圖1 份、扣案物照片1 張、商品鑑價書1 張、查緝仿冒品證明書1 張(見偵卷第35、37-54 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滑雪褲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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