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綉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綉鳳前因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21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1 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告訴人飛狼公司指訴明確,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193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7 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扣案仿冒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1 件,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暨訂單明細擷圖1 份、扣案物照片1張、商品鑑價書1 張、查緝仿冒品證明書1 張(見偵卷第35、37-54 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滑雪褲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