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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何宇宸

  • 被告
    呂亞誠鍾侑軒鍾馨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亞誠 鍾侑軒 鍾馨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 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我們與惡的距離」、「HIStory3圈套」、「七龍珠超:布羅利」、「愛上觸不到的你」、「牛津解密」、「沙鹿重生犬屋敷」、「名偵探柯南零的執行人」盜版光碟共拾壹片(含包裝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亞誠、鍾侑軒、鍾馨儀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我們與惡的距離」、「HIStory3圈套」、「七龍珠超:布羅利」、「愛上觸不到的你」、「牛津解密」、「沙鹿重生犬屋敷」、「名偵探柯南零的執行人」盜版光碟共11片(含包裝盒),經鑑定結果俱為仿冒品,均屬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之修正理由揭示,於刑法沒收施行後,其他法 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次按,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明定:「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乃刑法關於「職權沒收之原則規定」;而著作權法第98條嗣於105年11 月30日修正為:「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 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2日施行,則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本案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依前揭說明,就其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依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但 書、刑法第11條但書及上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之修正理 由,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8條以為本案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鍾侑軒、鍾馨儀、呂亞誠均明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該等犯意,為下列行為:⑴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前之某日起,由被告鍾馨儀提供不 知情之友人洪叔汶名下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作為認證電話及寄件電話,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賣場以被告呂亞誠名下之帳號「tingtinglulu」販售仿冒之「名偵探柯南-零的執行人」光碟,並使用被告鍾侑軒 之舊名「鍾思涵」作為販售光碟之寄件人,嗣經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10元下單購買上開光碟1片,將款項匯入蝦皮帳號「tingtinglulu」對應之實體收款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該光碟經鑑定為仿冒品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⑵被告呂亞誠復於108年9月23日中午12時許前之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其帳號「fuchidvd」販售仿冒之「我們與惡的距離」光碟、「HIStory3圈套」光碟、「七龍珠超:布羅利」光碟、「愛上觸不到的你」光碟、「牛津解密」光碟及「殺戮重生犬屋敷」光碟,巳經告訴人采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單購買上開光碟,經鑑定為仿冒品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三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第91之1條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等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0年度偵字第238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824號均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偵查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 (二)而扣案盜版光碟11片,係被告鍾馨儀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 之物,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代理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代理人筆錄、委任狀、影片授權證明文件、光碟鑑識報告、拍賣網站網頁截圖、蒐證光碟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光碟11片可佐。是以,扣案盜版光碟11片,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得予沒收,且因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沒收之特別規定,即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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