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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吉雄楊奕泠林述亨

原告
張治維
被告
劉明欽
被告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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