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呂世文、李敬之、曾淑君
- 原告劉權耀
- 被告溫新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劉權耀 被 告 溫新武 宏泰電器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壢交簡字2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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