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智簡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智簡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等
- 被告
- 傅品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6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品瑜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傅品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 年3 月起至為警查獲之109 年9 月21日止,多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多數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且業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此有刑事陳報狀(一)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可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稽,本院審酌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已盡力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約履行業如前述。被告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其犯罪情節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等語(見偵卷第27頁)並已為警所扣押(見偵卷第85頁)。惟被告業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已賠付告訴人之總額已達10萬元(見本院卷第51頁),可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遭全數剝奪,是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屬過苛,而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0610 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610號
被 告 傅品瑜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品瑜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
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
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且明知其自臺北廠商「寶珈」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
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
國 109 年 3 月起至同年 9 月 21 日止,在桃園市○○區
○○街 00 號,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通訊軟體 Line 及
Facebook(下稱臉書)「 Is 正韓流行飾品」之群組,以直播
方式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
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標商品耳環
2 只,並於109 年9 月21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
搜字第001142號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街00號執行搜
索,並送請商標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品瑜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法
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
報告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
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鑑定證明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
務所報告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禢貫之
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
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及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
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至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
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
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
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查獲仿冒│
│ │ │ │ │之商品 │品數量 │
│ │ │ │ │ │ │
├──┼────────┼────────┼──────────┼────┼────┤
│1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HERMES 」文字│00000000 │項鍊、手│耳環 26 │
│ │(HERMES │及圖樣 │ │鍊、手鐲│只、項鍊│
│ │INTERNATIONAL) │ │ │、耳環 │3 條、手│
│ │ │ │ │ │環 10 件│
├──┼────────┼────────┼──────────┼────┼────┤
│2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 CD 」文字及圖│00000000 │項鍊、耳│項鍊 6 │
│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樣 │ │環 │條、耳環│
│ │(Christian Dior │ │ │ │20 只 │
│ │Couture) │ │ │ │ │
│ │ │ │ │ │ │
├──┼────────┼────────┼──────────┼────┼────┤
│3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 Peppa Pig 」 │00000000、00000000 │塑膠製盒│髮飾 96 │
│ │維斯有限公司、一│文字及圖樣 │ │、兒童遊│件、項鍊│
│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 │戲用之玩│12 件、 │
│ │司(ASTLEY BAKER │ │ │具珠寶飾│戒指 24 │
│ │DAVIES LTD. 、 │ │ │物、束髮│只、別針│
│ │ENTERTAINMENT │ │ │巾 │12 件、 │
│ │ONE UKLIMITER) │ │ │ │髮夾 23 │
│ │ │ │ │ │件 │
├──┼────────┼────────┼──────────┼────┼────┤
│4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CHANEL 」文字│00000000 、 00000000│手鍊、項│耳環 128│
│ │有限公司(CHANEL │及圖樣 │ 、 │鍊、耳環│只、項鍊│
│ │SARL) │ │ 00000000 │、貴金屬│9 條、手│
│ │ │ │ │仿造品、│環 4 件 │
│ │ │ │ │髮夾 │、髮飾 │
│ │ │ │ │ │71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 BVLGARI 」文 │00000000 │貴金屬及│項鍊6條 │
│ │限公司(BULGARI S│字及圖樣 │ │辦貴金屬│ │
│ │.P .A) │ │ │與寶石製│ │
│ │ │ │ │成之加工│ │
│ │ │ │ │或部分加│ │
│ │ │ │ │工、古典│ │
│ │ │ │ │式及現代│ │
│ │ │ │ │式珠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HELLO KITTY │00000000 │髮飾品 │髮飾 90 │
│ │限公司(SANRIO CO│」文字及圖樣 │ │ │件、髮箍│
│ │. , LTD.) │ │ │ │13 件 │
│ │ │ │ │ │ │
├──┼────────┼────────┼──────────┼────┼────┤
│7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 GG 」文字及圖│00000000、00000000 │項鍊、耳│項鍊 2 │
│ │司(GUCCIO GUCCI │樣 │ │環、皮包│條、耳環│
│ │S.P .A) │ │ │ │20 只、 │
│ │ │ │ │ │皮包 3 │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LV 」文字及圖│00000000 、 00000000│項鍊、手│項鍊 6 │
│ │悌耶公司(LOUIS │樣 │ 、 │鍊、手環│條、手鍊│
│ │VUITTON │ │ 00000000 │、耳環 │1 條、手│
│ │MALLETIER) │ │ 、 │ │環 5 件 │
│ │ │ │ 00000000 │ │、耳環 │
│ │ │ │ 、 │ │10 只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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